科举制是用考试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是明代选拔人才和官吏的主要方式。科举取士始于隋,历经唐、宋,这一制度已逐渐完善。明承元制,洪武三年(1370 年)五月,诏行开科取士。考试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由于当时国家急于用人,命各行省连续三年举行乡试,且免行会试,直接赴京听选。还宣布“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经过三年的实践,发现所取“多后生少年,观其文词,若可与有为,及试用之,能以所学责诸行事者甚寡”。所以洪武六年(1373 年)决定停止科举,“专用辟荐”在此后十年实践中,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总结了选拔人才的经验,深感荐举制并不能保证荐人才的质量及选官的要求。为此,洪武十五年(1382 年)决定恢复科举,洪武十七年(1384 年)三月,重定科举之制。令各省举行乡试,明年复行会试与殿试。自此而后,科举成为定制,乡试、会试、殿试均三年一次。
明朝科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从学校学习的内容到科举考试的内容,科举考试方
式方法的培训及各级学校教育的教学、管理、考核、奖惩以及通过科举入仕等诸多方面,都充满了浓厚的为科举考试服务的色彩。《明史·选举志一》中记载“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这正说明了学校作为科举取士的基础教育作用,明朝科举取士的过程也正是学校科举一体化的过程。
明朝学校科举一体化的特点决定了明朝地方府、州、县学的基本办学教育走向,它同中央国子学一起构成了明朝封建官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举取士制度则是明朝各级学校教育的必然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