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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时期御史的选任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11-12 15:18:23   浏览:658次  字号: [大] [中] [小]

唐代御史选任严格掌握以下标准:一是刚正疾恶。《唐会要》卷六十《御史台上》载,御史中丞裴度奏:“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说明监察官必须具有清正刚直、疾恶如仇的品质。二是具有真才实学。才学是选任御史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高宗以杜求仁“有雅才”,授监察御史。武后以张仁愿有文武才擢为殿中侍御史等。三是具有实践经历。据《文献通考》载:“监察选拜,多自京畿县尉。”《新唐书》卷四十五《选举下》载,玄宗时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唐会要》卷六十二《御史台下·杂录》载,唐肃宗至德元年(756 年)重申:“风宪之地,百僚准绳,顷者有司,殊非慎择,其御史须曾在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此外,唐代还有因官吏有功劳而提拔的,以进士、举人充任御史。

唐代监察御史品秩虽卑,但地位却十分重要。唐睿宗曾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说明御史之职关系到政之理乱的大事。《唐会要·御史台下》也说:御史台为“风宪之地,百僚准绳”。监察御史不仅地位重要,而且权力很大。高祖称“此官清而复要”。他们在中央如“雕、鹗、鹰、隼,岂众禽之偶”,特别是当他们分察地方时,更是“州县祗迎相望,道路牧宰祗候,僮仆不若”。御史的特殊身份和显赫的权势,决定了其人选的特殊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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