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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时期的铨选过程中维护公正的措施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11-10 14:57:32   浏览:512次  字号: [大] [中] [小]

官吏的选拔,首先是选拔人才,使其取得做官的资格,即“入仕”的资格。取得入仕资格的人,只有极少数是经特授而直接做官,绝大多数通过铨选才能担任官职。同时在铨选过程中为防止各种弊端的滋生,唐王朝在制度上采取措施,每一道程序都严格把关。

1.“四才”“三实”的选官原则

唐代选官的考试内容是“四才”“三实”。“四才”据《新唐书·选举志下》记载:“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其中对“判”的考察更为看重,《文献通考·选举十》云:“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b这种要求选官注重考察实际从政能力的做法,反映出唐朝务实的选官标准。

经过“四才”考察合格者,并不是立即授官,而要再按照“三实”,即“德行、才干、劳效”的标准进行权衡,评定德行的标准是考课的等级。在授官时本着“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c 的原则,其中把德行放在第一位,反映出统治者对于官吏人品素质的重视。

此外对于担任中央要职的官员,有无地方工作经验也逐渐成为选官时的重要参考,于是出台了所谓的“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制度。这一制度是张九龄针对当时内外官升迁机会的不平等的问题而提出的。当时唐代在京为官往往容易获得更多的升迁机会,而出任外官的情况完全不同。这势必造成大量人才争做京官而轻视外官的现象,为了能够留在中央,很多人不惜请托延誉,打通关节。其不良后果造成地方官素质低下,地方治理不善。据《 通 典· 选 举五》记载,张九龄提出的解决办法:“凡不历都督、刺史,虽有高第,不得入为侍郎、列卿;不历县令,虽有善政,亦不得入为台郎、给舍;虽远处都督、刺史,至于县令,递次差降,以为出入,亦不十年频任京职,又不得十年尽任外官。”这条建议很快被唐玄宗采纳并且实施。这项制度强调了基层的实际锻炼和地方行政经验的重要性,并以此作为进一步升迁的资本,不仅提高了官员从事地方工作的热情,也减少了官员为留任京官而采取的种种徇私舞弊行为。

2. 待选官员的资格审查

唐朝铨选开始之时,准备参加铨选的前资官要向曾任职州府报名应选,及第举子则向户籍所在州府报名应选。对于审查合格者,为其出具解送状文,然后送达尚书省吏部南曹,由专人负责审核官吏的档案和政绩,并向上级呈报,作为升迁的依据。南曹在唐朝属于尚书省吏部、兵部下属机构,掌铨选档案文书。南曹的职责,在《旧唐书·职官志二》中说:“每岁选人,有解状、簿书、资历、考课,必由之(南曹)以核其实,乃上三铨。”b 重点审查冒名顶替、身名不符、虚报业绩、隐瞒为政过失等现象,并对这些行为实施惩罚:“刑家之子、工贾异类及假名承伪、隐冒升降者有罚。文书粟错,隐幸者驳放之。”南曹将前资官上报的文书与甲历仔细对照,如果发现上报文书有假,则予以惩罚、驳放,这就是南曹驳放。

遭到驳放的选人,还要在废置司举行废置复断,即再进行一次复核,重新确定其留放,防止了南曹误将合格选人驳放的情况。如果被驳放的选人仍然感到冤屈,可以向中书门下陈状。831 年唐文宗的一道敕文规定:“起今已后,其被驳选人,若已依期限,经废置详断不成,自谓有屈,任经中书门下陈状。状到吏部后,铨曹及废置之吏,更为详断,审其事理,可收即收。如数至三人已上,废置郎官请牒都省罚直。如至十人已上,具事状申中书门下处分。如未经废置详断,公然越诉,或有已经详断不错,辄更有投论者,选人量殿两选,当日具格文榜示,冀无冤滥,亦免幸求。”中书门下收到选人的诉状后,便命令吏部选院和废置司会审,以决定选人的去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狱不公现象的发生。

而通过南曹审查的选人还要再经过吏部铨司的进一步考核引验,主要审查选人交纳的家状、保状等相关材料,对照本人看是否相符或是否有冒名顶替的现象。待选人在参加铨司引验之前要实行联保的制度,五人一组,五组相联,并由五位京官作为保官,还要有一名认识并熟悉他们的京员作为识官。双方都要在保状上亲笔签名并由其所属官署加盖印章。如果选人的身份有误或者在考试时有作弊行为,则保官、识官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二者荣辱与共,促进了官吏的廉洁意识,纯洁了官僚队伍。铨司引验的具体方式是每三天点名印证一次,共要点名三次,如果没有问题,铨司便将选人的相关材料申报中书门下,请示铨试。

在南曹和铨司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中,还要实行锁闭审查官员的制度,即锁曹和锁铨。锁曹就是在待选人把所有文书与选解上交到吏部之后开始,负责审查的官员要住宿在南曹之内,不得与外界接触,以防止待选者与选官在资格审查过程中相互勾结。直到废置复审完毕后,南曹才可以开宿。锁铨就是在铨司对南曹上报的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具体办事人员,如令史等,也必须锁闭在铨司之内,而不得与外人接触交流。直到引验、铨试、注拟等工作全部结束后,才能开铨,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考官与选人之间的串通作弊。

3. 考场秩序的维护

铨司引验完毕后,合格的选人便可以参加铨试了。铨选考试设有一系列防范舞弊的措施。一是“其试之日,搜索防援,棘篱机察。”铨试之前不仅要清理考场,搜索夹带以防止考生携带有关的书册,而且还要以荆棘围护考场周围,以防考生与外界串通。二是为了防止有冒名顶替、假手代考者,考试的当天,选人还要由为其担保的识官亲自送入考场。“每试判之日,皆平明集于试场,识官亲送”。三是选人的解状与文书都要求亲笔书写,以便笔迹对照,一旦发现造假,待选者将受到殿选的处罚。

此外唐代铨选考试还曾实行过糊名暗考的制度。《新唐书·选举志下》云:(唐初)“……试选人皆糊名,令学士考判……”但糊名之法时行时废,未成定制。

4. 授官审核

吏部铨试结束之后,就是根据铨试成绩注拟授官。注拟就是根据缺位先将某选人拟定为某官,并注录在簿。注拟官职是以“三实”为标准,以官资为依据,注拟与之相当的官职。在上述工作结束后,再经过尚书省审查叫“送省”,就是铨注结果需要先呈交吏部尚书过目,经批准并签名盖章后,才能上报都省。都省如果认为有不合理之处,可以驳回,由三铨重新注拟改正(三铨是指注拟之事由吏部尚书一人与吏部侍郎二人掌管)。如果属于误授,原来误授的官职按照正确的标准重新注拟,而负责注拟的官员要受到惩罚。

尚书都省审查完毕之后,还须经过门下省再次复审。门下省审议后,如果认为有所不当,同样可驳回三铨。三铨改注完毕后,再上报门下省审批,还有不当,可以继续驳回,如此往复三次为限,最后是上报皇帝批准。由此可见,吏部注拟要经过三铨以及尚书省、门下省等层层审查把关,其程序之严密可见一斑。

唐代对在职官员任职期间的俸禄、任官回避以及致仕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督,以保证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和官场风气的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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