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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时期守选中的减选、殿选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11-09 14:05:27   浏览:714次  字号: [大] [中] [小]

在唐代,参加吏部铨选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新及第的进士,另一种就是文职六品以下考满罢秩的前资官。而新及第的进士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尚不能直接获得官位。按照程序还要依次通过由吏部举行的关试,再经过长达几年的守选,然后参加吏部铨选,才能进入仕途。

按照唐朝规定,在守选期间对于待选者可以实行减选和殿选的制度。减选就是减少守选的年数,是一种奖励。凡待选者才华出众,或在任期内业绩突出者,可以享受减选的待遇。如 852 年,唐宣宗下诏:“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今任四上考,减两选;余官得四上考,县令、司录参军得三考,并减一选。”而殿选则是增加守选的年数,是一种惩罚。凡是在任期间有较大过失者,则会遭到殿选。唐武宗会昌六年(846 年)有一道敕文:“自今已后,县令非因灾旱,交割之时,走失二百户已上者,殿一选。三百户已上者,书下考,殿两选。”这些都增加了对待选者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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