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考课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这主要体现在考课方式、评定标准、奖惩措施等方面更为细致和完备。
唐代官吏考核,从组织及程序上都有一套较周密严谨的办法。《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条:“考功郎中之职,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凡应考之官,皆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各于其所由司准额校定,然后送省。内外文武官量远近以程限之有差。”中央各部门的长官、谏官、御史、翰林学士,地方各府州的尹、刺史、都督,由皇帝亲自考课,或派人进行考评。
其余官吏的考课,由所在部门长官考核,再由吏部确定考核等级。每届考课,被考者先作自我鉴定,然后由所在部门长官宣读,议其优劣,定出等级。然后将考核结果送尚书省,尚书省的吏部考功司对材料评审,分别定出考第。同时还不定期派出高级官吏担任校考使、监考使,对考功司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考课的公平公正。考课结束后,给被考的官吏发考牒,作为凭证。
唐代考课标准根据官员品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由于六品以下取事官在整个官僚体系中所占比重最大,而其考课内容和标准又最为完备,针对六品以下职事官的考课内容和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强调官吏的道德水准:“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强调官吏的为政才能,是针对不同工作职责的官员提出的具体才能标准。唐代考课制度兼顾德与才,全面而注重实效地考察官吏,体现了唐代考课制度的进步性。同时把考课的成绩作为褒贬奖惩的标准,为吏部铨选所参考,具有更大的公平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