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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

唐时期防御作弊的措施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11-09 13:55:52   浏览:627次  字号: [大] [中] [小]

 搜索夹带和分铺考试

唐代的科举考试已设有兵卫,以阻止夹带作弊。常见的作弊方法是夹带经文,即将经文藏在衣服鞋袜里,或索性密写在衣物、身体上,其他各式随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等都曾被用作夹带。在进入考场之时,要接受严格的搜身检查。《通典·选举三》记载:“阅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焉。”c 到唐代中后期,由于进士科考试诗赋与时务策,主要考察人的能力,并不要求死记硬背,因此,禁止怀夹书册的规定也就相应地放宽了。同时为防止冒名代考,在考生进入考场之时,会有兵卫“大呼其姓名,熟视符验”。来判定有无冒名代考的行为,这也是唐代的一种防范作弊的措施。813 年,舒元舆在《上论贡士书》中回忆其参加省试时的情景:“试之日,见八百人尽手携脂烛水炭,洎朝晡餐器。或荷于肩,或提于席,为吏胥纵慢声大呼其名氏。试者突入,棘围重重,乃分坐庑下,寒余雪飞,单席在地……”说明在考试中还采取“分铺”的方法进行隔离,防止考生交头接耳、传递夹带。

行卷之风与锁院制度

唐代的行卷之风非常普遍。行卷就是应试举人将自己平日所做诗文编辑成卷,在考试前呈送考官或者其他有威望者,以博取赏识、推荐,从而增加及第的可能并争取名次。这就为请托、延誉等舞弊之风提供了方便,唐王朝采取锁院制度加以遏制。

锁院制度,是在考试之前,将主考官锁闭于贡院,禁止其与士子及其他官员往来,以限制士子在考试之前进行舞弊。负责贡举考试的官员在进入贡院之后,相互之间有任何勾结、请托的行为,都会受到严厉惩罚。同时御史台官员对锁院制度的实施过程具有监督职责,可以纠弹违纪考生。据《旧唐书》卷十八下记载:“御史台据正月八日礼部贡院捉到明经黄续之、赵弘成、全质三人伪造堂印、堂帖,兼黄续之伪著绯衫,将伪帖入贡院,令与举人虞蒸、胡简、党赞三人及第,许得钱一千六百贯文。据勘黄续之等罪款,具招造伪,所许钱未曾入手,便事败。奉敕并准法处死。主司以自获奸人,并放。”c这个科场案件一方面表明御史台秉公执法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反映锁院制度是保证科举考试相对公平的得力措施,这一制度也被后代广泛继承。武则天时期曾用糊名的办法,遮掩考生的名字以防止批卷者认出撰卷人,以减少作弊的机会。

复试制度

复试制度指在进士考试结束后,要将及第举子的试卷送到中书门下重新审查考校,确保考试结果的公正可靠。唐玄宗时期为了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竞争,防止请托勾结、贿赂考官等现象出现,在 737 年下诏:“其应试进士等唱第讫,具所试杂文及策送中书门下详覆。”这就是复试制度。复试制度相当于在考试程序中增加了一道监督环节,对科场舞弊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别头考试制度

别头考试是指主考官的亲族故旧不得在其所主持的礼部贡院参加考试,而要在尚书省吏部考功司另行考试,是一种子弟回避制度。《新唐书·选举志上》中说:“初,礼部侍郎亲故移试考功,谓之别头。”741 年礼部侍郎韦陟曾奏请实施别头考试制度:“准旧例,掌举官亲族,皆于本司差郎中一人考试,有及第者,尚书覆定,然后附奏。臣本司今阙尚书,纵差郎官,是臣麾下,事在嫌疑,所望厘革。伏望天恩许臣移送吏部,差考功员外郎试拣,侍郎覆定,任所在闻奏。即望浮议止息。”这一提议得到了皇帝的认可。别头考试在 761 年唐肃宗时期正式形成制度:“别头及第,始于上元二年钱令绪、郑人政、王悌、崔志恂四人,亦谓之承优及第。”

别头考试的目的是避免考官容情徇私、优先录取亲族子弟,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科举考试的公正、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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