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俸禄制度是将官员所得俸禄与考课成绩相结合,根据考课等第制定了一套相应的赏罚标准。不仅以加禄或夺禄的形式鼓励或惩戒官吏,而且对于任官期间犯科的官员,恶劣者更要受到解任的处罚。《唐六典·考功郎中员外郎》有云:“诸食禄之官,考在中上已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已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若私罪下中已下,公罪下下,并解见任,夺当年禄,追告身;周年,听依本品叙。”通过赏罚制度,在强化吏治统治的同时,促使官吏尽心尽职,廉洁奉公。
唐代的俸禄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在唐朝初期,由于国力不强国库空虚,没有力量支付京官的俸禄,政府便沿袭隋朝设置了公廨本钱。公廨本钱,就是给各衙署一部分钱,衙署将这些钱作为本金放贷经营,收取的利息用以发放官吏的俸钱。这种做法导致了衙署对百姓恶意盘剥,给官员唯利是图、贪污腐败以可乘之机,因此屡禁不止。特别是贞观十五年(641 年),朝廷允许各司令史经办贸易,并规定令史如果每年能交回 5 万盈余,便可以授予官职。这样就成了公开地卖官鬻爵,官场风气受到极大破坏。唐玄宗开元十年(722 年)下令取消诸州的公廨本钱:“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钱,其官人料以万户税钱充,每月准旧分利数给。”废除公廨本钱,使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同时,在俸禄的发放上存在着京官禄厚、外官禄薄的标准不一、厚薄不均的现象。这一做法导致一部分待选举子和前资官想方设法,甚至请托贿赂以谋求京官职位,为官场带来腐败习气。不仅如此,各州府官员之间的收入也存在不均,地方官员的贫富差距也引发了种种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