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勿躬》载管仲对齐桓公说:“犯君颜色,进谏必忠,不辟死亡,不重贵富,臣不若东郭牙,请置以为大谏臣。”这里所说的大谏臣就是春秋时期谏君的谏官。谏官制度到了秦汉时期已初步形成、初具规模,但一直到唐代才更加成熟和完备。
商鞅变法在对百官和人民的监察上实行举报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秦主张实名举报,反对匿名举报。《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投书条”云:“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这样,举报监察的职能便在立法上得到了部分的确立与保护。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行政监察制度的确立促进了行政与监察相互制衡局面的形成,发挥了制约行政行为、维护政令畅通、纠正过失和不法的作用。秦统一后,基本上承袭了商鞅变法所确立的制度,秦朝政治体制中包含着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分立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