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层面构建监察制度始于秦朝。在中央,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掌赞书而授法令”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秦朝中央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大夫寺,其最高首脑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居三公之尊,是副丞相,主要职责就是统率监察官员。御史大夫之下设副职御使丞、御使中丞各一人,统率众多的御使。御使一部分在中央负责日常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机构,负责对郡县两级官员的监察,又称监御使、监察使,或简称郡监。这样,中央和地方官员莫不在监察机构的监控之下。秦朝建立了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垂直的监察系统,这个系统直接向皇帝负责。
当时秦朝的御史监察之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御史辅佐皇帝监察百官,虽有监察之责,但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第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第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实务。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第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以及主管刑律的制定等事务。秦朝开创的监察制度被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的做法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