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人治吏不治民”,这是历代治国经验的历史总结。所谓“治吏”,关键在于建立一整套严明的考核办法。我国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实践由来已久,据史书记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尧舜做部落联盟首领时就已经有了考绩的做法。两汉时期,朝廷对于官吏的考核大体上承袭秦制,分为两大系统。
一是各级主管对下属官员的考课系统。包括中央公卿守相和郡县长官在内,都要依其职务对属官的德行和成绩考核定品,以此作为迁降赏罚的依据。
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考课系统:中央课郡国,郡国课属县,称为“上计”制度。“上计”制度滥觞于战国时期,其时地方长官按照规定在年终将本辖区的户口、土地、赋税、库藏、治安等情况刻于木简汇编成册,上报朝廷以备检查考核,君主根据政绩优劣论功行赏。两汉时期,这一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每年秋冬之际,诸县令、长、丞尉将本县的人口、农田水利、财政支出、监狱、道路交通、戍边等诸方面整为计簿亲行上计,治绩优异可以得到升迁,反之当场就要受到斥责。年终之时,各郡将所辖各县上报的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派遣上计吏呈报于朝廷。朝廷通过上计情况全面掌握上一年度国内发展,并据以考核地方官吏的政绩,按考核结果分列等级,宣明优劣。除去每年一度的“常课”,即上计之外,每三年还有一次全面考察治状的“大课”。
负责中央政府对郡国考课的机关是御史、丞相二府。御史大夫主要负责核查虚实真伪,丞相主要负责“课其殿最,奏行赏罚”a。古代考核政绩或军功,下等称“殿”,上等称“最”,具体事务则由府内官吏处理。东汉时期上计考课的实际权力由尚书台掌握,正如蔡质《汉仪》所说,尚书“典天下岁尽集课事”。由于上计考课事关国家大政,故两汉朝廷对此非常重视,皇帝有时行幸郡国,也会采取就地上计的方式亲行考课。
两汉时期刺史的考课比较特殊。西汉时,刺史行使的多为地方监察职责,代表中央刺察郡国官吏,常年驻守地方,“岁尽诣京都奏事”,而其时亦为年终郡国上计之时,故其奏事情况有助于朝廷甄别上计吏所言是否真实,对于考课郡国起到监察作用。对于刺史本身是否恪忠职守则由御史中丞监督考核。东汉以来,刺史职权范围扩大,渐由监察官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原本“中央政府—郡—县”的三级行政体制变为“中央政府—州—郡—县”四级,州之于郡从单纯的监察关系变为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有了对郡进行考课的实际权力。
汉朝上计属于书面汇报形式,下级官吏为了赢得政绩,难免出现弄虚作假、谎报成 绩的情况,“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 以避其课”b。西汉后期,考课制度弊端日 显,汉元帝时为整顿吏治曾奏考功课吏法, 但试行未果。东汉考核制度大体与西汉相同, 但已日趋衰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