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防止官员利用血亲宗族的裙带关系及相关便利条件徇私枉法,对官员在任职或执行职务时避开亲属或者某些特定地区等的限制性规定。回避制度始于汉朝,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包括地理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拣选回避、科场回避和审判回避诸多方面。
汉武帝时曾明文规定“汉制,王国人不得在京师”,旨在限制诸侯国人员到首都任官;此外,一般官员不得在本籍为官,刺史不得在本州任职,郡守、国相不得在本郡任职,县令长、丞尉,本县籍人、本郡籍人皆不可用,以防其徇私舞弊,首开亲族回避之先河。至东汉,对官吏实行籍贯回避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回避制度执行得颇为严格,回避的范围亦在不断扩大。地方官吏除了需要回避本籍之外,婚姻之家亦须互相回避对方的原籍,两州人士也不得对相监临。至桓帝时,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三互法”正式出台:“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三互法”规定交错回避,由于禁忌过于严密,致使幽、冀二州的长官曾“久缺不补”。蔡邕曾提出“避三互”,“十一州有禁,当取二州而已”。
汉朝的回避制度虽然有弊端,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权力的膨胀,切断裙带关系,防范朋党营私,抑制了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回避制度对两汉时期社会与政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为后世历代不断修订、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