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监狱的特点
连绵不断的战争、走马灯式的政权交替,给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造成了严重混乱,也给监狱制度带来了重大影响,在继承唐朝监狱制度的基础上,五代狱制有所改变。
第一,监狱实施军事管制。五代监狱的特点之一是创设了马步司左右军巡院监狱。后唐同光年间(923—926 年),曾出现“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监狱)”“禁囚徒”的情况。在战事激烈的地方道、府,适应割据战争的需要,设立马步司左右军巡院监狱,由各该地最高军事机构统辖,明显是军治监狱的性质。对于关押在军事监狱的囚犯,实行军事管理,由军人监管,生病由军医疗治,对于囚犯贻误军机从重处死。如后唐规定:“如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为逆恶,或蕴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并不在此限。”贻误军机犯与其他各恶性犯罪不在秋冬行刑之例,须及时执行死刑。
第二,狱制黑暗。由于战争消耗了大量财力物力人力,五代时期各统治者通过各种手段对民众横征暴敛,致使阶级矛盾异常尖锐。于是,五代统治者针对“盗贼”现象严重,颇用重刑。后晋天福十二年(947 年):“应天下凡关强盗捕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死。”后汉“不问罪之轻重,理之所在,但云有罪,便处极刑。”掌狱官吏非法拷掠囚犯,“或以长钉贯人手足,或以短刀脔人肌肉,乃至累朝半生半死。”鉴于五代的狱制状况,史书指出“五代以来,典刑废弛,州郡掌狱吏不明习律令,守牧多武人,率恣意用法。”掌狱官吏把监狱大门说成“此吾家钱穴”,勒索狱囚。
第三,保护皇族利益。后周在监狱立法上规定了皇族及有爵位的人享有的特权。据《隋书·刑法志》引《大律》载:“为盗者注其籍,惟皇室则否。凡死罪枷而举,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罪。皇族及有爵者,死罪以下锁之,徒以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杀之市,惟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五代的监狱改革
五代时期的一些君王也注意到了当时监狱管理的黑暗与腐败现象,他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着力改善这种状况。当然,由于五代所处的特殊社会环境,这些改革监狱的良好措施,不可能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落实。例如,后汉高祖刘知远在太原时,曾命节度判官苏逢吉“静狱”以祈福佑,“静狱”的本意是要他疏理禁囚、平反冤狱,可苏逢吉却“尽杀禁囚以报”。尽管如此,五代能提出改革监狱的举措本身就是难能可贵的。
第一,规定了定期疏理禁囚的制度。后唐同光二年(924 年)六月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宜疏决,不得淹停。”同光三年(925 年)五月敕:“三京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不得淹滞。”为防止淹滞禁囚,专门规定地方长吏要定期巡视监狱,疏理禁囚的制度。后唐天成二年(927 年)定制:“天下系囚,委长吏逐旬亲自引问,质其罪状真虚,然后论之以法。”后晋则规定“凡是禁系罪人,五日一度录问。”此外,遇大寒、酷暑及其他气候或节气变化,也要及时疏理狱中禁囚。
第二,改善监狱环境和条件。后周多次发布敕令,“令狱吏洒扫牢狱,当令虚歇;洗涤枷械,无令蚤虱;供给水浆,无令饥渴;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主,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亡。”后周显德二年(955年)定制:“应诸道见禁罪人,无家人供备吃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狱子节级减消罪人口食。仍令不住供给水浆,扫洒狱内,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疾病者,画时差人看承医疗。”
第三,设立“病囚院”。后唐长兴二年(931 年),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诸道狱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胜苦,致毙,翻以病闻,请置病囚院,兼加医药。”后唐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并下敕:“诸道州府各置病囚院,或有病囚,当时差人诊候治疗,瘥后据所犯轻重决断。如敢故违,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官吏并加严断。”于是,设置了病犯监狱。病犯监狱的设置,在中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监狱管理逐步趋向文明的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