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系囚的生活制度,比较具体和完备。唐律规定,“狱舍五日一虑囚。给衣给食,疾病给医,准许家人入视”,此外,根据官职的不同,对“职事散官二品以上者,则允许妇女子孙二人入侍。”体现了唐朝统治者对封建官僚的特殊优待。唐朝悯囚制度是监狱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囚犯衣粮、医药、颂系、孕妇刑决、死囚无亲者给棺等管理。
1. 囚犯衣粮管理
唐朝对于罪人一般采取就地关押,就地审判的原则。因此,囚犯在关押期间的衣粮,一般由囚犯家庭承担;对于囚犯家庭无条件供给,或家远暂时无法供给者,由官府暂时垫支。《狱官令》规定:“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
2. 囚犯医药管理
对有病的囚犯并发给药品与开械,准许囚徒的家属,进狱侍候病囚。《狱官令》规定:“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病重听家人入视。”对犯罪的官吏更为优待,“更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对“职事散官二品以上者,则允许妇女子孙二人入侍”。五品以上的官人,“月沐一度,暑与浆饮及钱物等”。
3. 颂系
《唐六典》规定,“杖笞与公坐徒及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颂系待断”。为保障颂系的落实,还要惩罚违反悯囚规定的官吏。狱吏对系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以及因减窃囚食致囚死亡者要受到刑事处分,重则处以死刑。《唐律·断狱律》记载:“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
4. 妇女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
唐朝规定:“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但是,对于过限不决,官吏也有罪,“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违一日杖一日,二日加一等”。而且,对于怀孕女犯,不准拷讯及决杖。对于妇女犯罪在监禁期间服劳役,唐律规定只参加—些轻微的“缝作”或“厨饎”的劳作。对妇女“怀妊皆颂系以待”。
5. 死囚无亲者给棺
唐朝时期对于囚犯死亡无亲属安葬者,给棺下葬。京师死囚的安葬地点选在距京师七里之外,并在墓穴内放置一墓志砖,上刻写死囚的姓名、籍贯,墓前也要立一告示,同样写明死囚的姓名、籍贯,通知家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