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作制度是强制判处徒刑、流刑的罪人劳役的制度。唐朝的居作制度包括流刑犯人的遣送、居作的时间、劳役地点和劳役管理。
1. 流刑犯人的遣送
唐《狱官令》规定,流刑罪人断罪之后,其妻妾要随之一起流亡他地。“若妻子在远,预为追唤,待至同发。”流犯“季别一道”,即一季度发遣一次。流刑犯的遣送,一律“各差专使领送”。“所领送人,皆有程限;不得稽留迟缓”,要求“案成即送”。如果违反,唐律规定:“诸徒,流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2. 居作的时间
唐律规定,判处徒刑的时间与居作时间相等。唐朝的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唐朝《狱官令》规定:“犯徒应配居作。”徒、流罪人不但要在一定时间内被剥夺自由,还要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役。唐朝流刑犯的劳役时间“三流俱役一年”。加役流则流三千里,役作三年。
3. 劳役地点罪人的劳役地点均不在监狱内,劳役场所大都集中在大型土木工程建筑工地,官营手工业作坊,或者在官署、驻军营地。劳作时一律戴刑具,《新唐书·刑法志》规定:“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同时《狱官令》也规定:“犯徒应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唐会要》规定:“今后应犯徒罪者,并量事宜,配于诸军效力。”
4. 劳役管理
在京师将作监劳役的男犯,在少府劳役的女犯,“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病差陪役”。在官府服杂役的,“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为预防逃跑,劳作时要戴刑具,休息时间不准出劳役场所。徒流人犯如果在劳役场所逃跑,《唐律疏议·捕亡》记载“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唐律疏议·断狱律》也规定“诸领徒应役而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计日令役者,过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