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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

隋朝的刑罚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8-30 14:47:09   浏览:1606次  字号: [大] [中] [小]

隋朝不遗余力地专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整,无非是以此作为王朝维持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隋朝制定的法典对以后几个世纪都产生了影响,王夫之在 17 世纪对隋朝律令作了这样的评论,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间,非无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隋朝留给后世作为蓝本的,尤以刑的规定最为明显。隋朝的刑罚,在制度上较前朝有所减轻。开皇元年隋朝制律的宗旨就是“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开皇律》在刑制上,以“沿革轻重,取其折衷”为原则。因此,隋朝刑罚的总特点是省刑恤罚,较前代刑制有了较大变化。

取消枭首裂刑,规定死刑为绞、斩二等

隋朝之前北齐和北周的刑罚制度十分残酷,仅以死刑而言,除斩、绞以外,还有轘、枭首、磬。据刘熙《释名》云,车裂曰轘。轘也者,散也,支体分散。是先将死刑犯处死以后再以车分裂其尸。枭、裂之刑惨绝人寰,隋朝取消这两种刑罚,规定死刑为绞和斩,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刑罚的酷烈程度,虽然这中间有所反复,但是对后来刑罚的进步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其一,绞。是指将人勒死。绞与缢是有些区别的,勒死后悬尸谓缢,亦即磬。“绞以致毙”,但能留下全尸,故比身首异处的斩刑为轻。其二,斩。是指“殊身首”之刑。刘熙《释名》:“砍头曰斩,斩腰曰腰斩。”隋朝以后各朝的斩刑均确定为斩首之刑。

减少流徒的期限、缩短里程,并取消鞭笞

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指不忍刑杀而宽纵并徙之远方。中国人安土重迁,把远离故乡和亲属视作有悖于祖宗意愿的行为,因而强迫远徙仍属于很严厉的惩罚手段。在隋朝,流刑在制度上更为完备:流分三等,杖而不加鞭笞;课以居作,由二年至三年;其最近者千里,最远者二千里。《隋书·刑法志》记载,开皇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此处的“配”,当为“流配”,“防”,是为“边防”,“防边”。“配防”应该类似后世的充军或军流。

徒刑出现在战国时期,囚徒承担了部分农民的徭役,不仅参加修城、筑路工程,还在冶铜、冶铁等官营冶炼工程中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时间久了,就成了刑罚名称。徒刑由终身刑逐渐发展为有年限的刑罚,故也称为年刑。隋律继承了北周有关刑徒的规定,徒刑的名称也更加规范,体现了立法技术的提高。

以杖、笞取代鞭、杖,完善五刑体系

在隋朝以杖刑、笞刑取代北朝的鞭刑、杖刑是取轻刑之意,因为“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浸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杖刑虽然轻刑作为制度定下来,但在执行时往往又很任性,文帝除梃杖之外,又以诏令决定法外用刑“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杖刑成了隋朝皇廷肃纪的法宝。

从隋朝开始,笞才正式作为法定的独立刑种,列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之一,沿及清朝。但是,西方法律学者认为《开皇律》确立了“死、流、徒、杖”四种刑罚。理由之一,隋文帝在律成以后所颁布的诏文中,对于隋朝刑罚的改制,只提及对前朝裂身枭首及鞭刑之废和流刑、徒刑的“以轻代重”,并没有提及笞刑。理由之二,关于笞杖刑的区别,唐朝《六典》注谓:“笞用小竹板或荆条为之,杖以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板或荆条为之”;唐朝《疏议》注释就更加明确了:“笞是用荆条制成的小板子,杖是用竹板或牡荆制成的大板子。”理由之三,可以视为同一刑种,杖笞两种刑罚只是刑具规格略有区别,而其刑具材料、行刑方式并无异。理由之四,所谓杖重笞轻,仅仅是指行刑次数的多少而已。

确定赎刑规格

在隋朝,五刑皆可赎,“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

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隋朝赎法,以铜代绢”,用铜不用金、绢,很可能也因为“以金难得”之缘故,绢也同理。到隋炀帝时,赎铜数有所变化,这对赎制没有影响。

以籍没作为附加刑

籍没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始于战国,是指由官府没收罪犯的财产和家口充为官有,被籍没的家口要服役于官府。隋朝将籍没作为重大犯罪的从刑,“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籍没作为一个附属的刑种,隋朝皇帝可以任意加施于危害他统治的任何罪犯。

保留族诛

族诛即灭族,是战国形成的制度。族指亲族,一人有罪,诛杀及于亲族。中国古代重视宗法家族的血缘关系,族诛的范围实际上一般包括同一高祖的直系、旁系在内的五族,以达到连根拔除、铲灭后代的目的,族诛的野蛮性、残酷性最甚。隋朝曾一度废除族刑,但最终还是保留了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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