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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

隋朝的律法

来源:本地   发布时间: 2021-08-30 14:22:07   浏览:535次  字号: [大] [中] [小]

北周的法律既残酷又混乱,“内外恐怖,人不自安”。隋朝建立后,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开皇元年(581 年)隋文帝下令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制定并颁布《开皇律》。

开皇三年(583 年),隋文帝鉴于“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众”b。“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等情况,认为这是法律还过于严密苛刻,以致人们稍一不慎,即身陷法网。于是,特敕命苏威、牛弘修改新律,删除苛酷条文,重新修订《开皇律》。 

《开皇律》共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开皇律》保持了官民有别的法则,规定官员享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特权,凡属于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议”范围的人,以及七品以上的官员,犯法皆减一等治罪;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同时也可以用官品抵挡徒刑和流刑,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由于废除了宫刑、车裂、枭首、灭族等残酷刑法,简化了律文,共保留了律令 500 条。并把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并大幅度减轻了流刑、徒刑的惩罚程度,并规定死刑须经“三奏”才能处决。如《隋书·刑法志》,(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决。这种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草菅人命,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成为唐朝及其后世立法的基础。

隋炀帝继位之后,“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凡五百条,为十八篇。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d 大业三年(607年),编成《大业律》新律,主要对隋文帝末年比较严酷的法律进行了改革。新修定的《大业律》共有 18 篇,从表面上看比《开皇律》要有所轻缓,“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同时废止了将十恶单独列目规定的做法,并将十恶删去两条,唯存其八,且分隶各条。但是,隋炀帝立法之后的实际情况却是“征役繁兴,民不堪命,有司临时迫胁,以求济事,不复用律令矣”。这部法律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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