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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

曹魏刑罚与监狱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8-27 14:48:21   浏览:775次  字号: [大] [中] [小]

曹魏时期连年战争,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犯法者众,履刑者多。各地方官都忙于军务,无暇顾及狱讼,因此,各州、郡、县都有大量的积案滞狱。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各地牧守尽量做到狱无冤滞,无暇顾及监狱的建设事项,只是在尽力维持监狱的现状。

其一,“八议”入律。《魏律》明文规定了保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凡属“八议”中规定的八种人犯了死罪,必须将其所犯罪状奏请皇帝,由皇帝议定裁决,司法官吏无权擅自决断。这八种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据《文献通考》:“魏武帝既建魏国,乃定甲子科,犯钛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以木焉。”“易以木械”是因为铁缺乏,故以用“杕”替代“钛”。

其三,录囚、宽赦。据《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幸虎圈亲录囚徒。”魏明帝二年(228 年)四月,“赦系囚非死罪以下”。四年(230 年)六月:“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思以全之。”曹魏时,根据统治者的决定,监狱对囚犯实行录囚,实行赦免。

曹魏政权的刑事法律制度基本上沿用两汉时期,并根据时代的需要而有所发展。《晋书·刑法志》所说:“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曹魏时曾制定新律十八篇,在刑罚种类上有较大的改革。魏律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完全排除了肉体刑,进一步巩固了汉文帝以来刑制改革的成果,使封建制社会的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奴隶制社会的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体刑基本上被废除了,而新的封建制社会的五刑正在孕育之中。魏律所规定的刑罚体系比较规范化、制度化,既有别于奴隶制五刑,又有别于隋唐以后的封建制五刑,而是中间过渡的一种刑罚形态。


死刑

曹魏时,死刑中的正刑有三,为枭首、斩刑、弃市。曹魏订律时,从法律上废除了前代许多残酷的处死方法,这是死刑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实际上还有不在律令的死刑,非正刑有:“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 a,或枭菹 b,夷其三族”。

枭首,是指将首级斩下悬挂于木上竿头以示众,是一种古老的死刑方式。按《说文》云:“枭,不孝鸟也。故曰至捕枭磔之,从鸟在木上。”钮树玉《校录》云:“磔而悬之于木也,因即谓之为枭者,凡磔而悬之,皆象此枭也。”又《玉篇》云:“悬,野王谓悬首于木上竿头,以肆大罪,秦刑也。”

斩刑,是指用铁钺断首,是一种古老的死刑方式。《尔雅》云:“斩,杀也。”《说文》车部云:“斩,法车裂也。”注云:“此说从车之意。盖古用车裂,后人乃法车裂之意而用铁钺,故字亦从车。斤者,铁钺之类也。”如《三国志·魏书·贾逵传》载:“津渡者乱行,逵斩之,乃整。”斩杀是曹魏时执行死刑的一种主要办法。

弃市,是指在市上杀人,是一种古老的死刑。《周礼·秋官·掌戮》郑注:“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汉书·景帝纪》师古注:“弃市,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又《汉书·高帝纪》载:“偶语者弃市。”《索隐》云:“按礼云:‘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故今律谓绞刑为弃市是也。”魏以前,弃市为斩杀之;自魏开始,弃市为绞缢而死也。弃市是曹魏时一种广泛应用的执行死刑的方法。

髡刑

《晋书·刑法志》载魏“髡刑有四”。髡是剔去头发,钳是用铁钳束住头颈,髡钳城旦舂是劳役五年的徒刑。《汉旧仪》云:“男髡钳为城旦,女为舂,皆作五岁。”《太平御览》卷六四四引《晋律》云:“钳重二斤,翅长一尺五寸。”由此可知,髡钳城旦舂,是剔去头发以后,带钳劳作五年的一种徒刑,曹魏髡刑即指此。

完刑、作刑

完刑,是指剔去犯人的鬓毛和胡须,但保留头发并使之劳作的一种徒刑。完刑主要包括: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二岁刑。如果是女犯,则为作刑。作刑,也就是罚作、复作,一岁刑。

赎刑

赎刑,是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谷(亦可折作劳役)的办法来赎免其所被判处的刑罚。魏律沿用汉制,制定赎罪之法。如明帝四年诏曰:“罪非殊死,听赎有差。”a 但《晋书·刑法志》云魏“赎刑十一”,具体项目有哪些,史料未载,无可考。

罚金

罚金,是指令违法犯罪者向官府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魏承汉制,设罚金之刑。

杂抵罪

杂抵罪,是指除名、夺爵之类。

鞭笞

曹魏时的刑罚,除《晋书·刑法志》所记载的刑名以外,还经常使用鞭笞之刑用以惩罚犯人。明帝二年诏曰:“鞭作官刑,所以纠慢怠也,而顷多以无辜死。其减鞭杖之制,着于令。”在曹魏之时,鞭杖不仅作为治官的刑罚,也广泛应用于治民。如《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载,朗为堂阳长,“其治务宽惠,不行鞭杖,而民不犯禁。”这说明鞭杖是一种常用刑。曹魏还沿用秦汉以来所广泛使用的笞刑,《晋书·刑法志》载:“男听罚金,妇女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笞刑可单独使用,有时也可以用于罚金的附加刑。三国时期重视礼教,故对妇女施加笞刑时,为不使其形体裸露在外,有伤风化,法律规定只准笞打脊背,不准笞打其他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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