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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

南北朝时期的刑具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8-27 14:34:25   浏览:457次  字号: [大] [中] [小]

梁之刑具——锁、械、杻、钳

《隋志》引《梁律》说:“囚有械杻升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定制。”《文献通考》:“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其类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三重,其五岁刑下并锁一重。……咽并著械,徒并著锁,……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至市脱手械及壶手焉。”其械、锁、梏、钳,皆梁代之刑具。当时对犯人的处罚,实际是将行刑与狱具兼而用之的一种刑罚制度。即测度人犯的犯罪情节而施之以刑罚。对罪囚中之不服罪者,断合并加带不同的狱具进行迫招。

陈之刑具——械、锁

《隋志》引《陈律》说:“其凳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已下,并锁一重。”《说文》:“锒锒铛琐也。”段注:“琐,俗作锁。”锒锒铛即铁锁链的响声。《王莽传》:“以铁钡琅当其颈。”颜注:“琅当长锁。”也就是以长铁锁链锁在犯人的颈部。

北魏之刑具——枷

枷之用始于北魏,意在拿囚禁其拷讯。但司法狱吏则多为重枷,刑讯囚人。甚至以缒石系于囚颈,伤肉至骨,勒供诬服。《后魏·刑罚志》:“孝文帝太和五年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肉至骨,囚以诬服,吏持此以为能。”宣武帝永平初,尚书令高肇等为了对所谓“大逆外叛”的重罪犯者加强管理,故请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文,通颊木各方五寸,其余流刑以上一般犯者均使用杻械。为了取得犯人口供,残酷迫害狱囚,使用“缒石”“大枷”,逼使罪犯自诬服。

北齐之刑具——锁、枷、杻、钳、桁

《隋书·刑法志》引《北齐律》:“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以上枷杻械,死罪者桁之。”《通俗文》云:“拘罪人曰桁械,谓穿木加足曰械,大械曰桁。”崔云:“械夹颈及胫者皆曰桁。”即大的刑具叫桁,夹在犯人颈部与胫部。北齐刑具也有锁、钳等。《文献通考》:“武成帝河清六年,刑罪即耐罪也。……一岁无笞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髨,无保者钳之。”北齐在刑讯与狱具的使用上也是十分苛酷的。为了使犯人自诬服,不惜使用非常残酷的刑罚与狱具。《南北朝刑法志》载,北齐,“有司折狱皆酷,讯四则用车辐驺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便以臂贯烧车釭,囚不胜苦,皆诬服”。

北周之狱具——枷、桎、梏、锁

《隋书·刑法志》引《大律》说:“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以下锁之,徒罪以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惟皇族与有爵考隐狱。”皇族与有爵者在使用刑具及行刑上皆享有特殊优待。

北周末年,拷问益严,棰楚之外,并作霹雳车用以威吓妇女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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