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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

尚德缓刑,天下幸甚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8-25 14:47:23   浏览:430次  字号: [大] [中] [小]

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两汉时期的统治者多以仁德宽厚之心待之,严格审讯用刑制度,严查在押囚犯的审判记录,严禁狱吏在监管期间对在押囚犯施行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普通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体现了对待囚徒惩罚的人性化。

汉宣帝即位之初,司法官员路温舒上书奏请“尚德缓刑”。他高度赞扬汉文帝崇仁省刑的思想主张,“文帝永思至德,以承天心,崇仁义,省刑罚,通关梁,一远近,敬贤如大宾,爱民如赤子,内恕情之所安,而施之于海内。是以囹圄空虚,天下太平。”指出自秦以来社会未达太平的原因之一在于“狱乱”,“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而狱吏却“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偷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他希望宣帝能够“除诽谤以招切言,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扫亡秦之失,尊文武之德,省法制,宽刑罚,以废治狱”。若能如此,可谓“天下幸甚”。宣帝善其言,不仅迁路温舒为广阳私府长,并且下诏在廷尉下面设置廷平四员,秩六百石,专职负责审理冤狱。而核理冤狱亦成为两汉廉政制度在司法体系方面的表现之一。

汉章帝时期,有些官员仅凭一时之喜怒来判定老百姓是否犯罪,导致一年之中入狱自杀的人数多于明确判刑的,违背了官吏为民父母的初衷,于是,汉章帝下诏责令相关部门纠察此种恶劣行径。汉质帝时也曾于本初元年(146 年)诏令天下,坚决反对滥用刑罚的行为。灵帝虽不是明君,亦于熹平五年(176年)派侍御史奔赴各地,详查冤假错案,对于罪责轻微的在押犯人适度减免部分刑罚,并适度减轻囚犯们的劳动强度。

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汉朝创设了录囚制度。录囚最早是刺史奉命所为,西汉武帝设置刺史后,刺史每年秋冬季巡行诸郡,按照“六条诏书”行使职责,其中之一就是“断治冤狱”。这一制度发展至东汉明帝时,皇帝亦有亲录囚徒之事。作为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录囚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官员明法慎刑的意识,因而为历代王朝所重视,成为朝廷监督全国司法状况的重要手段,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于在押犯人中的老弱病残人士,两汉政府更为重视,强调贯彻儒家的恤刑思想,多施行宽仁的减免措施。

汉朝对于案件的审理都以案发地为管辖原则,县不仅是地方行政机构,也是基层法院。如果高官贵族犯案,或者涉及谋反叛乱等威胁皇权的要案,一般由中央直接处理。对于地方官吏不敢或难以决断的重大疑难案件,亦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是为报谳审批的制度。汉朝统治者出于“慎刑”的考虑,为了减少主客观失误,既不放过罪犯,也不冤枉好人,恢复自秦汉开始在司法程序中设立的复审制度——“乞鞫”。如果乞鞫,须在判决公布三个月内向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出,否则不得请求复审。如果当事人认为蒙受冤狱严重,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是为“诣阙上书”。这一制度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起到了一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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