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统治者一方面重视法律,一方面也特别强调礼、德对社会教化的重要意义。他们借鉴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在道德与刑法的关系上提出了一套完备的理论。汉初政论家陆贾在《新语》一书中向高祖刘邦阐述治国之道,建议效法商汤、周武“文武并用”的思想。他认为,道德礼义有助于社会教化,有助于提高百姓辨别是非的能力,预防犯罪的发生,是为文也;司法制度有利于惩恶除奸、消弭祸乱,圣人“立狱制罪,悬赏设罚”,是为武也,此二者相辅相成。整体而言,西汉初期的统治者皆主张把仁义道德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而摈弃了秦朝那种把刑罚作为治国的唯一手段的思想,更加趋近于文明社会清廉为政的先进思想。
两汉统治者为了实现“为治之本,务在安民”的目的,在“德刑相济”思想的指导下,在依靠法律“禁暴止邪”的基础上,务求法令简易、刑罚宽平,所谓“尊主安民”“罚不患薄”“约法省禁”是也。汉惠帝、吕后时期“刑罚罕用”,采取了一些省刑除苛的措施。汉初在约法省刑方面建树最突出的当属汉文帝,其重视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在位期间“兴于礼义”“专务以德化民”,并多次减轻和废除包括连坐、收孥、肉刑在内的种种酷刑。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虽然具体条款存在缺陷,“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但其作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常常为后世所称颂。
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深化刑制改革,从制度层面“约法省禁”,反对施法苛酷。景帝前元元年(前 156 年)颁布诏令:“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中元六年(前 144 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并于其后下令改革刑具,包括笞杖尺寸、质地等,同时规定行刑时不得换人。上述诸措施均是对文帝废肉刑改革中的一些不当之处所进行的适度修正。此外,中元二年(前 148年),景帝还下诏取消另一苛酷刑罚——磔,即车裂,“改磔日弃市,勿复磔”。弃市指在闹市处死且曝尸三日的死刑方式,比起车裂惨烈程度有所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