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从奴隶社会就开始侵蚀政权了,夏朝开始,统治者便开始有意识地利用法律铲除 腐败现象。夏朝是我国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的立法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时期。《夏书》记载: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管子·桓 公问》记载黄帝立明台、禹立谏鼓、周武王设灵台等,兼用以采察民意、求贤纳谏,被认 为是古代监察制度的滥觞。在夏朝则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官“啬夫”,《春秋左传注》载,“吏 啬夫为检束群吏之官,人啬夫为检束百姓之官”。
纵观中国古代对官吏的监察、监督的思想和制度等,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监察和监督往往 是在维护奴隶社会专制与建设专制社会权力运行机制下的监察和监督,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 监督,其本质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这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把这种权力交给社会,交给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