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建国以后,鉴于夏商推重刑辟而败亡的历史教训,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观。为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巩固统治,统治者倡导“明德慎罚”的理论,采用恩威并用的两手政策,标志着周朝奴隶制国家趋于成熟。
周 朝 统 治 者 谆 谆 告 诫“ 四 方 司 政 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苗民无辞于罚,及绝厥世。”用现在的话来讲就是,周朝统治者要求四方司政典狱官代天牧民,要以舜时的伯益为楷模,做到刑罚适中,又要以苗族的首领蚩尤为教训,以免因单纯凭借酷刑威狱而导致亡族的后果。在慎刑思想的支配下,西周的诉讼制度有了很大变化,也相应地推动了监狱制度的发展。
“明德慎罚”的思想是西周重要的刑法原则和治狱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就是崇尚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这个指导思想有三点要求:其一是区别对待,根据犯罪人的故意和过失、偶犯与累犯、认罪态度等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其二是刑罚宽严适当,使用刑罚的目的,在于劝民为善,而不是单纯地为了惩罚,因此,刑罚的使用要适当;其三是提倡教化,用奴隶主阶级的道德标准教化罪人,“毋庸杀之,姑惟教之。”不要急于杀掉犯罪者,姑且教化他们。
西周的监狱称囹圄,囹圄则指“令人幽闭思衍,改恶从善”之场所。《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其能改者,返于中国”,“司圜掌教罢民……任之以事而收教之。”“明德慎罚”思想是西周狱制成熟的标志,也是周朝奴隶主统治者司法统治经验不断丰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