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秦的古籍中,夏朝的最高统治者称 “王”,《尚书·商书·汤誓》有:“夏王率 遏众力,率割夏邑。”有时也称“后”,《国 语·周语上》记载:“夏书有之曰:‘众非元 后,何戴?’”这里“王”“后”,都是指 君主。
夏王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一切事情都 由他主宰。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当时夏王的 主要职责有两项:一项是军事征伐,多是为了 掠夺土地、谷物和奴隶,或者为了平定反对者 和保护王位。另一项任务是主持祭祀,祭祀对 后世有功的祖先神。
夏朝设中央与地方两级司法机关,实行 军政官兼理狱讼的制度。夏王是全国最高司法 官,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夏王发布的命令就 是法,因此又享有立法权。公元前 21 世纪, 启继位为夏王,夷族首领有扈氏作乱,启率军 与之战于甘(地名,有扈之郊,今陕西户县西 南)。战前,启发布军令曰:“用命,赏于 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a 这是 夏王行使司法权的例证。大理为中央司法长 官,掌管全国性重大案件的审判。在地方司法 体制中,司法官称为“士”或“理”。士既理 军政又理狱讼,掌管辖区内刑事、民事案件的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