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的俸禄制度,基本上沿袭明朝,对各级官员规定了很低的俸禄标准。从顺治四年(1647 年)至康熙八年(1669 年),清朝政府对官员俸禄做了几次大的调整,遂成定制,一直延续到清末。据清朝《户部则例》卷七记载,清朝官员每年的俸禄(白银)是:一品一百八十两,二品一百五十五两,三品一百三十两,四品一百零五两,五品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八品四十两,九品三十三两。当时中央各部的尚书、侍郎以及地方最高级官员总督、巡抚,一般是二品、三品官员,极个别属一品官。官至如此,也只有 130~180 两的俸禄,这个标准是很低的。然而,即使这么低的俸薪,有些官员往往还领不到全额,清朝政府常用扣俸、罚俸的方法处分官员,如康熙初年,有的地方官在任仅两三年时间,被处罚的俸银则达到二三十年之久。康熙末年,山东国库出现几十万两白银亏空,户部要求用全省官员的俸银来弥补。
雍正帝执政后,认识到俸禄过低难以维持官员的基本生活,开始推行“养廉银”制度。每名官员“养廉银”的多少,与他们的官品级别没有直接关系,而是由所辖地区的大小,地方的贫富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决定的。不同地区养廉银的数量区别很大,不过“养廉银”的发放,的确缓解了官员俸禄过低的问题,增加了各级官员的收入。当时各级地方官的养廉银收入都比俸薪高出几十甚至上百倍,自总督到知县各级官吏,都有 3 万到600 两数额不等的养廉银。养廉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相当于岗位津贴,官员一旦离任,就不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