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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时期地方监察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12-30 15:26:19   浏览:959次  字号: [大] [中] [小]


清代的地方监察,除十五道监察御史及不定期的巡按御史外,还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监察官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总督管辖数省或一省,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掌管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同时兼督察院左都御史。巡抚负有一省监察之责,兼督察院左副都御史,“掌考察布(布政使)、按(按察使)诸道,及府、州、县官吏之称职不称职者,以举劾而黜陟之。”a提刑按察使司为一省专门监察机构,主官为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道员是清代介于省与府、州之间的地方长官,兼有监察所属地方政务之责,“职司风宪,综核官吏,为督抚布教令,以率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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