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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时期监察机构的职权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12-31 14:46:43   浏览:1214次  字号: [大] [中] [小]

清朝君主专制集权政治发展到了顶点,监察机构对勋贵、官吏的监察权力有了进一步发展,在监察的范围、内容等方面都达到了顶峰,基本达到了无所不监的地步,皇帝则可以

不受任何约束,乾纲独断。清朝的监察机构主要有以下职权。

1)弹劾官吏违失权。这是清代监察官最主要的职权。清代的科道官都有独立的弹劾权,弹劾对象广泛,自皇子、诸王及内外大臣官员,有所贪虐不法者;弹劾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及一应不公不法事,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在弹劾内容方面把“旷废职掌,耽酒色、好逸乐、取民财物、夺民妇女等”e 不道德行为以及诸王、官员是否履行职责,都作为监察的重要内容。清代监察官在弹劾的对象、范围、内容上,都比前代有了进一步扩展。

2)建议国事权。清朝规定,监察官具有参政国议的大权,左都御史可参与九卿会议和廷议。一般监察官也被赋予建议国事的大权:“凡事关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应兴应革,切实可行者,言官宜悉心条奏,直言无隐。”a

3)监察行政权。清代对科道官不仅要求监察,而且直接发展到监察行事,要求科道官对各衙门政事之修废,皆令明言,予以纠参。科道官对在京各衙门的政务也进行监察,除军机处和十五道无人监察外,其他各衙门都有科道官监察,其中宗人府、六部、理藩院、通政使司、各寺监等,均为科道双层监察。各衙门所管政务的施行情况,都应当向都察院或各科道汇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由各科道奏请纠正,同时规定各承政机关的办事期限,由科道官加以督催,如有迁延迟误事件,即行参奏,予以处罚。对于地方情状,则派巡按御史巡按地方,通过咨询民情、传问官吏、检查管理文书、巡视仓库、稽察钱粮、巡察驿站等方式行使监察权。

4)审察会计权。清代都察院的审计职掌范围很广,权力之大,超过了以往各个朝代。无论中央或地方政府的经费开支、粮物等财物收支,都要受都察院审察,各官府所作的会计册籍、工程营造等大宗财政开支,都要交付都察院稽核。

5)会审重案权。清代对大案、要案实行会审制度,监察官可参加三法司会审以及九卿会审。凡罪至死刑的重大案件,都察院和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会同复核;事关国家大事的特别重大案件必须由六部尚书、左都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的九卿共同审理。

6)辨明冤枉权。清代都察院可受理普通官民上诉,“官民有冤枉,许赴院辨明,除大事奏裁外,小事立予裁断,或令行该督抚,复审昭雪。”同时规定了赴都察院申诉的程序。监察机构接受官民上诉,使官民有冤有处伸,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普通官民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7)考核官吏权。清朝对官吏的考核分为对京官考核的“京察”和对地方官进行考核的“大计”两种,其中监察官起了重要的监督作用:“故事,三年大计,册报责在抚按,考察责在部院,纠拾责在科道。”京察时,京官三品以上者皆自陈,具题候旨,四品以下由吏部、都察院、吏科共同决定考核等第,造册上报皇帝。凡大计,由“督、抚、按考定,咨达部院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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