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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科举考试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12-28 10:48:55   浏览:2037次  字号: [大] [中] [小]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京府、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卯、午、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他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

乡试是明朝严格意义上按照制度规定的科举考试的初始阶段,每三年开一届。明初就明确规定了各省的录解名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录解名额的不确定性造成乡试地域纷争情况的出现。在明朝,乡试的内容出现了儒家经学化,《明史·选举志》介绍科举的三场考试时说:“初设科举时,初场试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这里不难发现,儒家经学是其科举考试的主要的和核心的内容。此外,乡试虽然有人员的限制,但其来源十分广泛,参加乡试考试的有各类人士。乡试实行的是严格的贡院管理制度,明朝各类的文献大量记载了有关慎选考官,科场规定及严防舞弊的措施,其中许多内容正是在贡院中体现和完成的。作为一场规模宏大的统一考试,乡试的耗资十分巨大,是历代科举所无法比拟的。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未、戌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会试也分三场,分别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举行。由于会试是较高一级的考试,同考官的人数比乡试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调等官,都由较高级的官员担任。主考官称总裁,又称座主或座师。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第一级考试乡试结束后,便进入第二阶段——会试。虽然明朝科举在乡试一级对录解的名额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会试的取录上并没有任何限制和规定,这便出现了会试取录名额的地域之争。会试取录名额的地域之争,导致了会试取录长期南北不平衡,为此,明仁宗定南北分卷之制,宣宗进一步确定了南北中分卷制度,以此作为会试取录所依据的基本规定。在取录名额方面,会试的取录名额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尤其注重对广东、贵州、四川、云南等地区的取录比例的增加和取录的政策倾斜。主持会试的无论是主考官还是同考官都采取了由中央政府正式派遣的方式,而且主考官多以翰林院的儒臣为主。作为科举考试的第二阶段,会试同乡试一样耗资都十分巨大,这是无法避免的。

殿试在会试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化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放榜。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殿试是三级科举考试中的最后一级。科举取士是科举选官的前奏,殿试为完成从士人到官员的转换提供了契合的平台,最充分地反映了明朝科举考试的内容和实质。殿试录取的进士既是殿试的结果,又是选官仕进的开始。它将科举与授官直接联系起来,而且殿试在排定一、二、三甲名次后即授予其相应的官职。在殿试后,明朝还开设了复试,以殿试的方式对会试落榜的举人进行复试,以选拔更多的人才,但是复试在明朝没有得到相应的地位。同样的作为三级科举考试重点一级,殿试依旧摆脱不了耗资大这个问题。

明朝科举乡试、会试、殿试,它们三个之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三者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又共同组成了明朝的科举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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