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只能保证有法可依,但是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则取决于监察制度的完善程度。严密有效的监察制度能使吏治清明;反之,则会吏治腐败、贪污盛行。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督,朱元璋初步建立了一套包括都察院、六科和提刑按察使司在内的监察机构,经过不断完善,形成了一个上至中央、下到地方各个领域,运转灵活、成效显著的监察体系。
在中央,明朝初年朱元璋设御史台监察百官,洪武十五年(1382 年),朱元璋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其属官有经历、司务、照磨、司狱等。在六部设六科给事中,各科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都察院和六科不相统属,都直接受命于皇帝,各司其职,并且互相纠劾,以弥补监察机关无人监察的空缺。
在地方,洪武初年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正三品,作为省一级的监察官,履行监察职能,下设副使、佥事。洪武十四年(1381 年)设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1382 年)又在府(州)、县设按察分司,将全国各府(州)、县皆纳入按察使司的监察系统。在地方监察上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在所任职道中履行监察职能。在地方监察中,中央政府还不时派出巡抚、巡按、总督等监察官员对地方进行巡视。
永乐年间,明朝首都北迁,但南京仍置都察院,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一人。亦有十三道御史之设,每道二或三人。另置提督操江一人,以副佥都御史担任,掌上下江防之事。众多监察机构与锦衣卫特务一起,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的、覆盖全国的监察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