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中央官员俸禄以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支付,地方官俸禄中无实物部分,但却享有职田收入,作为俸禄的补充。元代俸禄的发放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俸钞、俸米、职田。首先是俸钞,俸钞的数额根据官吏的品级而定。元代官员的俸钱全部采用货币形式,对中国封建社会俸禄制是一项重大改革。其次是俸米,随着物价上涨,货币贬值,俸米的发放成为各级官员通用的一种支俸方法。再次是职田,职田属于公有,但可以授予官员,以其出产物作为官员俸禄的补充。a
一是俸钞。数额见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百官俸例,从一品,6 锭,5 锭;正二品,4 锭 25 两,4 锭 15 两;从二品,4 锭,3 锭 35两,3 锭 25 两; 正 三 品,3 锭 25 两,3 锭 15两,3 锭; 从 三 品,3 锭,2 锭 35 两,2 锭 25两;正四品,2 锭 25 两,2 锭 15 两,2 锭;从四品,2 锭,1 锭 45 两,1 锭 40 两;正五品,1 锭 40 两,1 锭 30 两;从五品,1 锭 30 两,1锭 20 两;正六品,1 锭 20 两,1 锭 15 两;从六品,1 锭 15 两,1 锭 10 两;正七品,1 锭 10两,1 锭 5 两;从七品,1 锭 5 两,1 锭;正八品,1 锭,45 两;从八品,45 两,40 两;正九品,40 两,35 两;从九品,35 两。b
二是俸米。物价上涨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朝廷不得不给官吏增加俸禄。于是,从大德三年(1299 年)开始给小吏添给俸米,其中廉访司、转运司司吏、通译史,俸钞依旧例支给,每月添米 1 石。典差、典史验俸依例给米。总管府司吏、通译史、下州吏目,拟支月俸中统钞 8 两、米 6 斗。散府诸州司吏、县典史,月俸中统钞 7 两、米 6 斗。诸县录事司、巡检司司吏,月俸中统钞 6 两、米 6 斗。各处官吏,自大德三年正月为始,按月依例支给。各路司、县司、狱典俸米,与亲民司县司吏同。这以后,随着物价的进一步上涨,俸米的发放成为各级官员通用的一种支俸方式。
三是职田。由于元代钞币贬值情况十分严重,职田收入成为地方官相对稳定的收入。元代给予只有俸钞却没有俸米的府、州、县官员以职田,以补偿他们的俸禄收入。《元史·食货志四》记载:“职田之制,路府州县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数减腹里之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职田者,三品给禄米一百石,四品给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钞改支至元钞,其田拘收入官。四年,又诏公田及俸皆复旧制。延祐三年,外官无职田者,量给粟麦。凡交代官芒种已前去任者,其租后官收之,已后去任者前官分收。后又以争竞者多,俾各验其俸月以为多寡。”职田是平衡朝廷内外官员收入的重要举措,但职田制度的实行,也滋生了各种弊端,如南北官员收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