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俸禄制度是在官制和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创立的。官俸主要由俸钞和职田构成。和宋、金相比,支俸项目已大为简化。大体上,中央和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官吏的收入全用俸钞支付,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元代俸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府、州、县供职的官吏领取的是俸钱及职田的收入。
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
蒙古国时期:在这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厚的军事色彩中分离出来,蒙古国家也缺乏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和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能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保证。
元朝前期:这一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 年)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至元元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其俸禄如王官。”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基本确定。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俸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每人增发俸钱。在这个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备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基础上基本定型。在发放俸禄上,元代为保护官吏的合法经济利益,采取了一定措施,如不许上级克扣下级官吏的俸禄,前官、后官的俸禄可以发放两份,军官出差可以借用俸禄,为国捐躯的军官所借俸禄不用偿还等,但也有一些限定,如请病假时间在100 天以上,就不给俸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