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台官员的职责就是弹劾、纠举和揭发百官违法失职和非法行为,直接对皇帝负责,可以直接向皇帝弹劾。
(1)弹劾。御史台官员弹劾的方式是仗弹与状弹。仗弹主要针对五品以上官员,在朝堂之上,面对皇帝及所有的文武官员宣读弹文,仗弹不仅体现了皇帝对弹劾事件的重视,而且也对在场的其他官员给予警戒。状弹针对五品以下官员不法之事的弹劾,御史只将弹文呈交给皇帝,也可以写成弹状表章向皇帝上奏。弹劾的范围,从一般官吏到宰相,从朝廷的命官到皇亲国戚,从官吏个人到政府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官员不论已故或尚在,无一例外。凡是贪赃受贿、进献财物、选官不公、侵害百姓及部属、苛征赋税、生活奢侈、乱政、违背军纪、背叛朝廷、伦理等方面均在弹劾之列。弹劾问题的范围虽广,但中心问题是当权集团的腐败问题。
弹劾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种种弊端。如皇帝庇护宠臣、宠臣庇护奸佞、高官挟嫌报复、党争中以弹劾为打击对方的手段等。但是弹劾制度对保持当时政治的清明、抑制与延缓唐政权的腐败起了重要作用,对后世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2)覆按推鞫。被弹奏的案情如果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则由皇帝派人覆按推鞫,然后作出处理。覆按推鞫仍然是御史台的职责,其方式有三种:一是台内推鞫。由御史台内的台院和殿院各派出两名御史担任。二是台外推鞫。如果是一般案件,则由侍御史连同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共同受理。当案情重大或审讯对象为五品以上官员时,需要组成“三司”进行推审。三是外台推鞫。主要指在地方上相继设置的观察使、巡察使、节度使等都具有推鞫诉讼的权力。
(3)关白制度:指御史弹劾的案件先上报御史大夫,然后再根据案情轻重决定是否上报皇帝的规定被称为“关白”。武则天时期一度取消了关白制度,减少了御史上奏的阻力,也造就了一批敢于犯颜直谏的监察官员。但是到唐朝中后期,由于中央集权的削弱及宰相专权的出现,御史弹劾过程中的关白问题重新恢复,御史弹劾的自主权又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