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朝
在地方监察方面,南朝所创立的典签制颇具特色。典签本是为地方长官典掌机要的官吏,当时地方官员处理文书,前叙所论事由,后书某官某签,皆置典签一职掌管。刘宋初期,多以宗室出任州郡重镇,鉴于诸王大多尚未成年,故而选派贤德寒士充当典签,辅佐批阅公文。典签职位虽低,但权力很重,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监察官的范围。宋孝武帝直接把典签派往各州监察诸王和刺史,并命他们定期回都城汇报地方上的情况,典签权力由此大大增加。南齐时期,典签权势益盛,刺史郡守的升降去留也往往取决于典签之口。诸王也处于典签的严格控制之下。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整体忽视地方监察的状态下,典签制的推行强化了对地方的监察,但由于典签直接受命于君主,权力过重,无人监督,也容易滋生腐败,梁武帝时取消了这一制度。
2. 北朝
北朝建立的“直诉”制度是当时地方监察方面的重要举措。北魏前期,明元帝、太武帝、文成帝等都曾颁布诏令,允许普通百姓直接向中央机关状告不守法的地方长官。“直诉”制度有利于中央政权广泛了解基层动向,在一定程度上对北魏政权的政治清明起到了良好的监察作用,避免了官官相护、层层相压的腐败风气。另外,宣武帝还曾委派巡察官赴各地巡视检查,以此达到“善恶励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