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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吏选拔制度—学校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9-23 14:59:09   浏览:578次  字号: [大] [中] [小]

明代的学校教育,无论是其制度建设,还是实际的发展状态,都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有重要的发展地位。尽管自西汉就有了地方郡学和中央太学的设立,并在此后各代不断发展,但到了明朝,才最终形成了健全完备、完全向良民开放,并且与科举制紧密结合的官办

儒学教育体系。

其一,地方和军队儒学教育空前发达。洪武二年(1369 年),令全国府、州、县各置儒学,府学设教授一员、训导四员,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皆纳入国家正式官职编制,享有俸禄。各学校舍也完全由各地官府主持兴建、维修。生员则于本地官员军民子弟中选考其端重俊秀者补充;其名额,最初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因都享受免费伙食待遇,所以称为“廪生”;此后,随着求学者的日益增多,又令各学添设与其廪生等额的“增广”生员,天顺后复增“复学”生员;各类生员都享有“免其家二丁差徭”的优待。与此同时,主要分布于北边与西南地区的部分都司、卫、所,也建立儒学以教育军队子弟。在明一代,朝廷始终稳定地举办如此完备的地方及军队儒学教育,这是前代不曾有过的;明末全国生员高达五十余万人,规模之大也是前代不曾有的。

其二,中央设立国子监作为最高学府。唐代以来,中央官学为多并立,兼隶属于国子监管理;明太祖则只设国子学,洪武十五年(1382 年),改称国子监。由此,国子监由唐代以来中央官学的行政管理机构变成了纯粹的国立最高学府。这一变化,既减少了朝廷对中央官学的行政管理层次,又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一举两得。洪武八年(1375 年)至二十六年(1393 年),并设南京国子监和中都国子监。永乐元年(1403年)后,则形成南、北两京国子监并立的体制,且终明再未发生变化。永乐二十年(1422年),两京监生高达一万五千多人,成化元年,更高达一万九千余人;其规模之大在中国古代是少有的。

其三,官办儒学教育体系空前完备。洪武十六年(1383 年),明廷确立了各府、州、县学分别按照一定额数和标准向中央举贡生员并经“廷试”中试后入国子监生肄业的制度,因是按年而贡,故称“岁贡”。由此,府、州、县学生员成为国子监生最主要的来源。这不仅改变了明朝以前国子监主要来源于官宦子弟的局面,而且也把地方儒学和中央国子监教育在制度上直接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空前稳定和严整的官办儒学教育体系。

其四,确立了官办教育以科举为轴心的基本格局。同样是在太祖时期,明廷就已经确立了中央国子监和地方府、州、县学从教学目的到教学内容都主要围绕科举考试进行的基本格局。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明廷又规定各府、州、县学生员考中举人的多少作为考核其教官称职与否的主要依据,更是以硬性的制度手段把府、州、县学教育限定在科举附庸的地位。

其五,确立了监生入仕制度。选拔太学生或国子生之优异者直接入仕,明代之前,国子生从未获得当然的入仕资格,由学校直接入仕在整个官员队伍中还是少量的。而到明代,贡监制即监生入仕则成为常例,也即监生只要按规定完成了肄业和历事,就可获得选官的资格。所谓贡即贡生,是地方府州县学的生员,经过考试升入国子监肄业者的通称。洪武十六年(1383 年),规定自明年起,各地府州县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各年各贡生员一人,经翰林院考试,经义四书各一道,判语二条,中式者即入监。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改为府学岁贡二人,州学二岁贡三人,县学岁贡一人。弘治、嘉靖间,改从其例,遂为定制。这样,平均每年至少有六百名生员被荐送入监。所谓监即监生,是明代国子监学生的通称。国子监即国学,又明代国子监学生来源,大致有三:一是品官子弟、土官子弟及外国留学生,二是各地从府州县学中选送去的生员及举人下第者,三是纳粟入监。由于学生来源不同,国子监的监生又分为以下几类:下第举人入监曰举监,生员入监曰贡监,品官子弟入监为荫监,纳粟捐资入监为例监。而贡监由于选拔时间、方式上的不同,又分为岁贡、选贡、恩贡、纳贡四类,这对于提高官员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进一步扩大明朝的统治基础、增强社会各阶层对朝廷的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自正统以后,此制遂废”。造成贡监制废弛的原因,王琼在《双溪杂记》里说:“因历年开贡、开科,加以纳银纳粟事例,监生累计至数万人,考勤后一年余,仍留在部,及放回听选,必十四五年方得挨次取选,往往衰颓迟暮之人,方入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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