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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廉政法律制度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9-22 11:42:20   浏览:660次  字号: [大] [中] [小]

《大明律》是明朝最基本的法律,以《唐律》为蓝本,进行了修订,原则上“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尤其是在惩治贪官污吏方面,比唐朝法律更加严厉,如不准“奸党”、不准“交结近侍官员”。《大明律》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朱元璋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太祖开国之初,

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大明律》沿用了唐律“六赃”的规定而略有改动,专设《受赃》篇规定“明六赃”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以“监守盗”取代唐律“受所监临财物”而正式列入“六赃”,集中规定官吏犯罪及其惩罚标准,说明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吏凭借职权侵吞国家各项钱粮之类贪污犯罪的惩罚。还没有《课程》篇,陈述了十几条惩贪条款,以规范官吏的行政行为。《职制》篇将官吏的权利与责任挂钩,严格约束官吏非法行政。另外,《擅造作》《仓库》《厩牧》《杂犯》《诈伪》《断狱》诸篇均有惩治官吏贪赃的规定。

 “监守自盗罪”

所谓“监守自盗”是指管理国家财产的官员、杂役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凡监守自盗国家仓库钱粮等物者,不分首从,一律治罪。处刑从获赃一贯以上杖八十,到四十贯斩。如果官吏将国家钱粮私自借用,或转借他人,即使有文字凭据,仍然以监守自盗罪论处。如果用自己的物品调换官物,同样要以监守自盗论处。各衙门收支钱粮,不遵守仓库管理法规,擅支官物,以监守自盗论。在官府钱粮场所工作的人员,侵欺、借贷国家钱粮,以监守自盗论。此外,负责仓库主管的官吏及其属员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物毁坏、损失的,也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贪赃枉法罪”

贪赃枉法是指官吏接受当事人钱财,为其枉法开脱罪责。明朝对官吏贪赃枉法的处罚,根据受赃数量、枉法程度,处以相应刑罚。凡官吏接受当事人财物者,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至五贯杖八十,以上递加,满八十贯绞。即使事后接受当事人财物,也要依法受到法律惩治。如果官吏擅自聚敛下属财物以枉法论。明朝对官吏贪赃的处罚力度非常大,不仅要对已遂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遂犯罪也要论罪追责,在司法过程中,若“决罚不如法”,处四十到一百的杖刑。《大明律·户律》中关于违法贩盐的规定共 12 条,其中有 7 条涉及官吏职务犯罪,如把盐携出盐场贩卖,与私盐犯同罪,官吏纵容者,同罪;官吏私放查获的盐犯,与犯人同罪;知情故纵或令军兵贩盐的,与犯人同罪;受财的,以枉法罪从重论处;运送官盐,必须用官船,否则视为犯罪

“贪赃不枉法罪”

“贪赃不枉法”是指官吏虽然接受当事人贿赂,但不曲法枉断,谓之“受财不枉法”。“贪赃不枉法”有各种复杂情况,其断罪处刑视具体情况而定。获赃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以上递加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并流放三千里。


“坐赃致罪”

所谓“坐赃”是指官吏替他人违法办事,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处刑从获赃一贯以上,笞二十,到五百贯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有司官吏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者,杖六十。检验灾伤的官吏,若与地方官合谋作弊,免征该地粮赋,根据情节,以坐赃论。官吏将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他人笞五十。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应受上物而受下物,坐赃论。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罪亦如之。转运官物,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若隐瞒应入官的家产,坐赃论。官吏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否则,依照法律规定惩处。

“私受公侯财物罪”

《大明律》明确规定: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总旗、小旗等,不得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缎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同罪,再犯处死。上述措施,既保证了中央政府对藩国的绝对领导,又保证了皇族对地方军队的控制。

“出入人罪”

凡官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因受人钱财,法外用刑,将原本无罪之人,判为有罪,或将原本有罪之人,判为无罪,均为“出入人罪”。《大明律》规定:“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若增轻为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如果出入人罪是过失造成的,减等治罪。凡监察御史、按察使辨明冤枉,须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闻,被诬之人,依律改正。判决确定后,若犯人自称冤枉,有关官吏推诿,不为申理者,以出入人罪论。


《大明律》严禁官员之间迎来送往,若监察御史、按察使出巡地方,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送迎者,杖六十。为了加强对贪官污吏和豪强地主的镇压,朱元璋陆续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等特别法,以加强对贪官污吏的惩治。朱元璋还颁布了专门性法律《铁榜》,以惩治公侯、功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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