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以来,因袭两汉传统,在形式上抛弃了先秦法家严刑峻法、刑狱残酷的野蛮旧制,使狱制进一步儒家化、封建化。
西晋的监狱建制是以东汉光武帝变革狱制为基础的,基本上是京师二狱,晋武帝太康五年(284 年)初设至黄沙狱。州、县普遍设狱,使封建狱制逐渐简化和稳定。官府手工业依然大量使用刑徒,刑徒在官府手工业的劳动中占绝大多数这一特点,正是封建社会前期的一个重要特征。
西晋的法律对监狱的监牢建筑、住宿条件有明确的规定,晋《狱官令》规定:“狱屋皆当完固,厚其草蓐,切无漏湿。”在生活卫生方面,囚徒家近则家人送饭,狱卒可给温饭传送,家远无人饷馈者,才由官府给衣食医药。晋《狱官令》:“家人饷馈,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廪。狱卒作食,寒者与衣,病者给医药。”在对囚犯使用刑具狱具方面,死刑罪犯要加载桎、梏、拲戒具,“死罪二械,加拱手”。根据《晋书·石勒载记》,“张隆虏群胡特诣冀州,两胡一枷,勒年二十余,尚在其中”。晋时已有枷名,两胡共一枷,即后世二人连枷之始。
在西晋时期,刑罚进一步向轻缓方向发展,种类也趋向简要,强度趋向减缓,晋律“宽简为本”的立法思想在刑罚制度上基本得到了实现,如《晋书·刑法志》所言,《晋律》“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刑罚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死刑
西晋的死刑主要有三种:枭首、斩、弃市。《注律表》曰:“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恶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除这三种外,死刑执行方法还有:
第一,腰斩。《晋书·河间王颙传》记,赵王伦篡位,司马罔谋讨之,夏侯爽聚众应曰,河间王颙遣将兵擒爽,及其党敷十人“于长安市腰斩之”。
第二,赐死。这是对皇室宗亲、位高爵重者使用的死刑执行方法。《晋书·赵王伦传》载,司马伦败,帝“遣尚书袁敞持节赐伦死,饮以金屑苦酒”。
第三,夷三族。在西晋,夷三族属于重刑,适用于谋反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例如,张弘诬告谋反,夷三族。
2. 徒刑
西晋的徒刑有五年、四年、三年、二年等。
3. 赎刑
西晋时赎刑广泛使用,死刑可赎,徒刑可赎,免官等刑也可以赎刑代之。西晋时商品经济落后,允许以布帛为钱,因此,绢、布、金都可用来赎罪。赎刑还可用于一些特殊身份的犯罪人,如老小废疾及妇人犯罪,皆收赎;“公侯有罪,得以金帛赎”a;“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b,所以,赎刑在西晋时又可作为贵族八议者的一项刑罚特权。
4. 杖刑
西晋对杖刑的部位以及杖的规格尺寸已有明确规定。晋令《鞭杖令》载:“应得法杖者,以小杖过五寸者稍行之,应杖而髀有疮者,臀也。”《太平御览》卷六百五十记:“应受杖而体有疮者,督之也。”法定股部受杖,但若该部位恰好有疮,则可易位另行并派人监督,是很有些人道主义的。晋令“杖皆用荆,长六尺,制杖大头围一寸,尾三分半”。
5. 鞭刑
晋令《鞭杖令》具体规定了鞭刑:“应得法鞭者,即执以鞭过五十稍行之,有所督
罪,皆随过大小,大过五十,小过二十。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厚生革去四廉,常鞭用熟靼,不去廉,作鹄头,细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分,厚一分,柄皆长二尺五寸。”鞭刑一般施用于较轻微的犯罪。
6. 罚金
西晋的罚金有十二两、八两,四两、二两、一两的等级。
7. 徙边
徙边,指将犯人流放边境服劳役,是残酷程度仅次于死刑的一个刑种。《晋书·陆机传》记载,陆机被诬,有司“收机等九人付廷尉,赖成都王颖、吴王晏并救理之,得减死徙边。”《晋书·解系传》载,解结弟育“与二兄惧被害,妻子徙边”。
8. 禁锢、免官、除名
这些是针对官吏犯罪而使用的刑罚。
(1)禁锢,是指终身剥夺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任官的权利。至西晋时,禁锢刑的内容已发生了变化,有了期限的规定,甚至成了免官的一种附加刑。
(2)免官,是指经常使用的针对官吏的特殊刑罚,同时它也是官吏的一项特权。
(3)除名,是指除去官籍。《晋律》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其国王侯伯子男官长、诬偷、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虽遇赦,皆除名为民。”又规定“除名比三岁刑”。除名是对官吏的较重的惩罚,使用决定权由朝廷统一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