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强制囚犯劳动的做法就是刑徒制。刑徒是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初期因犯罪而被判刑在监狱服劳役的总称。蔡枢衡先生在考证“刑徒”的概念时指出:“刑借为创;徒借为努。创努指肉刑劳动犯人。”根据蔡先生的解释,“刑借为创”,创即指伤、伤口。依据战国时的情况,刑就是肉刑。“徒借为努”,“努”“通”“奴”,指婢、奴仆,在古代,奴婢、奴仆是供人役使的人。“徒”的本义是“被罚服劳役的人”。在战国时期,有罪的人和战争中俘获来的战俘在被施行一种或两种肉刑后,关押在监狱里服一定期限的劳作,这就是刑徒。刑徒劳作种类很多,有修城、筑路、冶铁、冶铜等。刑徒在劳作时要戴刑具,河北省易县燕下都遗址发掘出不少的钳钛,就足以说明。
据《山西通志》和《山西太原府志》记载,“三角城,太原县治西北,一名‘徒人城’。”“徒人者,刑徒也。”且“旧志云:赵襄所筑,以处刑徒,其城三面,故名三角城”。足见当时的刑徒多了,小监狱容纳不下,所以专门筑了狱城,将他们囚禁起来。“徒人城”别具一格。因是刑徒所居,不成方形,故三面砌墙,成三角形状,与一般城池有所区别,是给刑徒们的一种精神耻辱。“徒人城”关押的刑徒要参加生产劳动,有的还参加技术要求较高的复杂劳动,生产比较高档的产品。在现存出土的文物中,有些韩、魏等国的青铜器物上刻有关于主理刑狱的司寇督造的铭文,这些物件是刑徒制造的。可见,监狱关押的囚犯须从事生产劳动,监狱在实践中尝试了徒刑的实际做法,从而促进徒刑的立法定名,推动了监狱的发展。
战国时期,刑徒制的兴起促进了监狱的历史发展,使古代的拘禁监向已决监的形式演变迈进了一步。
刑徒制的兴起,是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反映,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于统治阶级的利益也有益。孙雄在其所著《监狱学》中曾揭示了这个道理:有犯罪之人,即从而杀戮之,或有不当杀戮者,亦必截手别是,使成废人,不销顾恤,然杀戮有罪,究于国家社会,有何利益乎?况截手刖足,使成废人,不惟无益,且坐耗衣食,于社会经济,更为有损,国家又何出此手段乎?由斯言之,与其杀戮废弃有用之人,减少其生产能力,以竭经济之源,曷著不杀戮,不废弃,而剥夺其自由,使服国家劳役,以生易死,以劳偿罪,在人民可受宽刑之福,在国家亦可收劳役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