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由于战争纷乱,各国都很少有精力专心在法制上进行系统的建设。因此,战国时期的刑罚与春秋时不会有太大差别,刑名也并不规范,有些名称虽异,但实质却相近,或为同一种刑罚。战国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开始,封建狱制还处于草创阶段,一方面表现为狱制本身还很不完备;另一方面表现为它自奴隶制脱胎而来,受其影响尚深;同时,战国是割据称雄、诸侯力争、各自为政的时期,因而各国狱制的发展也很不平衡。
第一,诸侯国家普遍设狱。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普遍设置监狱,有的称囹圄,还有的称狱。关于战国时期监狱的设置,《越绝书》卷二有“吴狱庭周三里”,“吴狱”是指设在吴地的楚国监狱。明末董说编著的《七国考》有“邹衍事燕惠王尽忠,左右谮之,王系之狱”“韩氏城新城,期十五日而成。段乔为司空,有一县后一日,段乔执其吏而囚之”。据《尉缭子》:“今决狱,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
战国时期,诸侯国的司法典狱官名称也不尽一致,有的称为理者,有的称为大理或廷 理 者, 有 的称 为 廷 尉 者。《秦会要订补》载:“ 周 寿 昌曰:晋文公使李为理。”《吕氏春秋》载:“齐宏章为大理。”《 说 苑 》 载:“楚称为廷理,秦国称廷尉。”
第二,劳役监盛行。战国时期,大批劳动力在战争中丧失,又由于滥施肉刑,大量囚犯伤肢断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仅与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不相适应,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于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也不利。新兴地主阶级认识到使犯罪者既受到惩罚,又保持完整的身体能力,比单纯地施以肉刑更为有利,而且还能为社会尽力。因此,封建统治者让囚犯在监狱的监管下劳动,这样一来,劳役为主的徒刑、流刑占据了刑罚执行的主导地位,反映出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刑罚由重向轻的方向发展的历史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