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周礼则三典五刑,以诘邦国。非不豫设,但弗宣露使人知之。” 仍信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假借神意,推行司法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阶级关系的变化,各诸侯国割据一方,对司法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各诸侯国在频繁运用军事手段争霸的同时,也把监狱的暴力作为军事暴力的补充,作为打击国内反抗力量以维护自身统一的工具,从而促进了监狱的发展。春秋时期的狱制有以下特点。
第一,狱制不一。由于诸侯割据,各自为政,使春秋时期“狱制不尽统一”。监狱的名称,有的称“囹圄”,有的称“狴犴”。司法职官名称,有的称“司败”,有的称“司寇”,有的称“大司寇”,鲁国的大司寇还兼相职。监狱职官,有的称“士弱”,有的称“尉氏”等。监狱的物质构造形式适应战争形势的需要,有的以“楼台”为狱所,周围以荆棘相围;有的以“丘”为狱所,将罪人囚禁在高处;还有的以“石室”为狱所。
第二,狱制严酷。各诸侯国频繁运用军事手段长年征战外,对于诸侯国内统治者与奴隶、平民之间日益激化的矛盾采取了严厉的刑事镇压的手段。春秋时期的刑罚远比西周残酷,齐国景公时出现了历史上有名的“屦贱踊贵”的现象,并且“籍重而狱多,拘者满圄,怨者满朝”。
第三,狱制军用。春秋时期,监狱是各诸侯国战争手段的组成部分,因此春秋时期的狱制又有浓厚的军事色彩,不仅把监狱囚犯武装起来送上战场,而且把监狱作为军事管制对象的羁押场所。《诗经·鲁颂·泮水》记载:“矫矫虎臣,在泮献馘。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这是对鲁僖公伐淮夷而返,修泮宫举行献馘、献囚大典的歌颂。一般是武将献馘(所杀之敌,割左耳以请功),刑官献囚(把关押的战俘列而献之)。鲁僖公举行献馘、献囚的盛典,显然是一种炫耀武力,声张国威的举动。献囚这种做法,当然不限于鲁国,其他诸侯国也有,反映了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战争给狱制造成的影响。
第四,监狱劳役。春秋时期,战争频繁,社会动荡,各国诸侯急需兵源与劳动力,监狱中的众多囚犯便成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这既是西周圜土、嘉石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也符合各诸侯国统治者的意志与利益。因而,在监狱待审、待刑的实践中,春秋末期不少诸侯国已逐步废除宫刑和刖刑,由原有的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向以劳役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转变,这是春秋监狱的重要特征,具有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