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始创于崇德元年(1636 年),其职责为:“专掌风宪,以整纲饬纪为职。凡政事得失,官方邪正,有关国计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得言之。”a 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为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副长官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人。其所属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十五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
(1)十五道监察御史。十五道监察御史基本上按省区划分,对地方实行分道监察,其职掌为:“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复本省刑名。其祭祀、监礼、侍班纠仪,科道同之。”b此外,分工协管稽察在京各衙门事务,连其主管部门都察院本身也在监察范围之内。六科指吏、户、礼、兵、刑、工六科,长官为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是对中央政府六部实行对口监察的组织。清初继承明制,六科自为一署,与都察院一道,均直属于皇帝。雍正元年(1723 年),始隶都察院,实行科道合一。
(2)五城察院。清代把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城督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公署,称为“五城察院”。这是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的监察机构,“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c。
(3)宗室御史处。这是清朝于雍正五年(1727 年)独创的监察机构,又称稽察宗人府衙门,对宗人府的王公、将军、宗室,以及宗人府银库钱粮册籍进行稽察。通过稽察,严防王公权贵不法行恶,威胁皇权,同时加强对王公贵族的经济监督。
(4)稽察内务府御史处。这是清朝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于乾隆三年(1738 年)新创设的监察机构,又名稽察内务府御史衙门,其主要职责为审核内务府所属各司、院的年度钱粮账册,稽察紫禁城内保卫状况等,同时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规范,御史如不认真稽察,经内务府大臣等查出,即将该御史题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