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官吏考核,主要是由吏部和都察院来负责,参与人员主要有吏部尚书、吏部考功司郎中、都察院都御史、吏科都给事中、河南道御史等,各地按察使、布政使,巡按御史、监察御史及巡抚等官,实际上亦直接参与了对官吏的考核。
明代考课官吏方式有二,一为考满,一为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即对每个官员任职期间的例行考课,三年一考,三考为满。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按功过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上中下三等,称职者提升,平常者维持原职,不称职者降职。考满从洪武十一年(1378 年)开始,朱元璋命令吏部考察百官,没有过失而且称职者为上,赐座而宴;有过失而称职者为中,入宴不准坐;有过失而不称职者为下,不准入室,立于门外。到洪武十四年(1381 年),逐渐成为制度,京官五品以下者,考满后由本部正官写出评语送吏部统考;四品以上及御史由皇帝亲自决定升降。外官及军职由布政司和按察司考核,四品以上仍然由皇帝决定升降。考满又分京官考满和外官考满两种。
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即对所有官员进行的定期检查,找出不称职者,考察科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疲),曰不谨”。考察一般分为京察和外察(通称大计)两种形式。京察是对京官的考核,六年一次,四品以上官员,自己上奏,由皇帝决定。五品以下官员由吏部和都察院负责。大计是对地方官吏的考察,三年进行一次,吏部将考察有问题的官员分八类造册,对五品以下官员分别给予致仕、降调、闲住、为民等处分,四品以上有问题的官员由自己上疏请求处分,再由皇帝裁决。考察官吏自洪武四年(1371 年)开始,以后各朝相沿袭,受到处分的官员一般不复起用,定为永制。据洪武十八年(1385 年)吏部公布的数字,全国布、按、府、州、县官员共4117 人,其中称职者 435 人,约占十分之一。平常者约占十分之七,不称职者与贪污者共785 人,约占十分之二。
在考满、考察两种主要形式以外,还有一种作为补充形式的“拾遗”,即“京察之岁,大书白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书、御史纠幼,谓之拾遗。拾遗所攻击,无获免者。”反过来,大臣如果认为考察不公有冤屈者,可上疏自辩,如复核属实冤枉,予以纠正,并要处罚主持考察的人。
明朝初年,通过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处罚了一大批贪官污吏,同时提拔了一批清正廉洁之士。明朝考核制度之完备和严格为前代所不及,在明初的倡廉反贪中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