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汉以来,在“明德慎罚”的思想支配下,各个朝代都把“录囚”作为司法和狱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封建帝王或地方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向狱囚讯察决狱情况,实行对狱情的审查监督,借以宣扬“仁政”,以达到维护统治阶级法律秩序的目的。到了明朝,逐渐形成了会官审录之制,皇帝一般不再亲录囚徒,而是由三法司、司礼太监等主持圆审、朝审、热审、大审等会审、复审。
第一,秋审制度。秋审是以中央寺、府、部、院、司等机关主要官吏在每年冬至前,共同审录重大案犯。
第二,朝审制度。每年霜降以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b
第三,热审制度。每年小满后十余日至六月止,由于天气炎热,需要清理牢狱,疏决淹禁,由五府、六部、六科协同三法司清理轻罪囚的制度。
第四,大审制度。由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审录重囚谓之大审,每 5 年一次。大审之权掌握在司礼太监手中。
第五,寒审。寒审在明朝没有形成制度,寒审是为了防止未经审理的系囚因天寒死于狱中而进行的审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