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主张要仁义和刑罚并施。因此,在颇用重典的同时,对狱囚的生活待遇法律作了明文规定,皇帝也每下诏令重申。
1. 基本生活待遇
狱囚的基本生活待遇,涉及食、衣、住、照明、医药等事项。洪武六年(1373 年)诏曰:“枷杻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给食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药医。”洪武十五年(1382 年)又定制:“狱囚贫不自给者,人给米日一升。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禁狱者,许令亲人入侍。”成祖永乐九年(1411 年)下诏:“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英宗正统二年(1437 年)诏:“赃罚敝衣并得分给囚犯穿着。”即令赃物中有破旧的衣物分给贫困狱囚。宪宗成化十二年(1476 年),“令有司买药饵送部,又广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世宗嘉靖六年(1527 年)令冬季发囚犯絮衣一件。明律还规定,节假日囚犯亲属可送酒、肉、果品等。
2. 关于狱囚衣粮医药供给的规定
根据《大明律·断狱·狱囚衣粮》规定,“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扭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
3. 怀孕女犯产后百日决罚的制度根据《大明律·断狱·妇人犯罪》的规定,“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若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