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系囚以“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使人知幽闭困苦之状以顿挫其顽心”为目的,故规定得尤为严格、细致,包括分监关押、妇女犯奸及死罪收禁、提牢点视、狱政统计、桎梏制度、戴罪还职制度等。
1. 分监关押
明朝系囚的监禁,按照规定,实行贵贱异监、男女分监外,还要求轻重内外不许混杂。明朝设置内监收押强盗人命死罪犯,外监收押军流徒犯。明朝这种内、外监设置,是继贵贱异监、男女分监的又一重要发展。这种分轻重分类监禁的管理办法是合理的,但在实际中并未一律实行,不分轻重混合关押的现象依然存在。之所以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对重刑犯实施残酷的用刑来威慑轻刑犯,又用轻刑犯监督重刑犯,起到威慑、监督的双重作用。
2. 妇女犯奸及死罪收禁
根据《大明律·刑律·断狱》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不许一概监禁,“责付本夫收管,无夫则由有服亲属或邻里保管”。被监禁的女犯设女监收押,并有伴婆监视,除本夫或有服亲属或邻里监督其行动外,“随衙听候”,在必要情况下,官府可随时对其收禁或做其他处理。
3. 提牢点视制度
在明朝,“提牢”是“提牢主事”的简称,即刑部提牢厅的长官。“点视”,就是查点狱囚人数。提牢点视制度,是提牢官巡视牢狱安全、查点狱囚人数的一种制度。根据《明史·刑法志》规定,提牢官由刑部每月轮派提牢主事一人,提牢主事到任后,除有升堂审讯、公事外出以外,其余时间“专一点视狱囚,关防出人”,除每月初一和十五这两天法定休息外,其余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提牢官每日总管监房启用的锁钥。封监后提牢官将锁钥收好,开封时提牢官要仔细查看监门封锁情况,查点狱囚人数。各部门提审狱囚,提牢官要检查核对各部的取囚票帖,点对囚数,提解狱囚点交狱卒,“狱卒管押赴部问毕,随即押回收监,顷刻不得擅离左右”。
4. 狱政统计
明朝还初步有了“岁报”“月报”等关于监狱统计的做法,据《明史·刑法志》载:“凡刑部向发罪囚,所司通将所问囚数,不问罪名轻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东司,呈堂奏闻,谓之岁报。每月以监罪囚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等项,每五日开送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分六科轮报之。”
5. 桎梏制度
为防止罪囚逃亡、惩罚罪囚,明代建立了严密的桎梏制度。明朝法定狱具为枷、锁、杻等。根据《大明律》狱具图的说明解释,“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重五十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长短轻重,刻志其上。”“杻长一尺八寸,厚一寸,以干木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妇人犯死罪者不用。”“铁索,长一丈,以铁为之,犯轻罪者用;镣,链环,共重三斤,以铁为之,犯徒罪带镣工作。”锁可分为系轻罪囚的索与系重罪囚的镣两种,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具考》载:“按:铁索,锁之小者,今谓之。镣,锁之大者。……明人承之,又曰‘镣铐’,亦曰‘锁铐’,字书无‘铐’字。”明代的枷、杻、锁都按法定尺寸重量与材料制成,分别适用于各种轻重罪囚,杖罪轻囚戴枷、索,徒流罪囚则戴枷、镣,而死罪重囚则要戴重枷、杻,妇人犯死罪者不戴枷。枷有轻重几等,并在枷上有标识以利分辨。
为保证明代狱具的合法使用,明代还规定了对破坏桎梏制度的行为要加以严厉处罚。《明律》规定,罪囚私自解脱刑具及监狱官吏给罪囚解脱者,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b“凡犯罪被囚禁脱监及解脱自戴枷锁越狱在逃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c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罪囚狱官破坏桎梏制度而制定的,处罚幅度大大重于以前各朝代。
6. 戴罪还职制度
明朝还创制了官吏犯死罪和犯徒流罪的戴罪还职制度。戴罪还职,是指判处死刑或徒流刑的罪犯,在严格监督下戴罪做本职工作,有的御史犯死罪,仍要戴着脚镣升堂审案,出现了公堂上下皆为罪人的怪现象,这是明朝狱制混乱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