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汉以来,京师及地方所设之狱一直称为狱。明朝时,法律文献中正式称狱为监,这是中国古代监狱名称的一次变化。明朝统治者竭力提高并维护皇权,强化国家机器,把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推到了极端强化的历史阶段。明朝监狱体系庞杂,狱制愈加严密,惩罚威吓主义继续加强。全国的监狱事务由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刑部的提牢厅掌管。监狱体系中,设置有中央监狱、地方监狱、军事监狱等。
中央监狱
虽然明朝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但中央监狱则仅设于刑部与都察院。《狱官》:“明刑部、都察院并有狱。”大理寺在明初时曾设狱。《明志》:“大理寺……明初狱置刑具牢狱,弘治以后止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但后来三法司分工越来越明晰,各有所专掌,弘治后不再设监狱。“大理寺掌审谳平反,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其职但主复审,故无狱。”
(1)都察院监。明朝初年沿袭前朝设置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 年)改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直属机构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司狱司设司狱一人,专管都察院监,监狱关押的是犯罪的百官。
(2)刑部监。刑部负责司法狱政,下设十三司,各司官署设司狱六员,分管各地监牢,其中,司狱司在刑部提牢厅下,直接掌管刑部监狱。刑部监关押的对象是地方上报的死刑案犯和京师笞刑以上案犯。
(3)皇室监。皇室监称为高墙,是明朝专门用来关押犯罪的皇家子弟的监狱。皇室监设置在明太祖老家安徽凤阳,不少皇家子弟被发往高墙。高墙防范严密,不但有名副其实的高墙,而且墙外还挖有很深的水沟,高墙大门终日不开,有专人掌握出入之锁钥,关押在高墙者实行终身监禁。明朝高墙的创制直接影响到清朝,清朝对于宗室犯也实行高墙圈禁。
(4)京城兵马司监。在明朝,京城内设立兵马指挥司,专职巡捕盗贼,疏理街道及追捕囚犯。凡境内发现游民、奸民,则逮捕入狱。指挥司在各个城门均有设立,所以有东、南、西、北、中五个兵马指挥司,称为“五城兵马司”。各司设指挥一人,副指挥四人,吏目一人。司内设有监狱,称为“兵马司监”。他们抓获的人犯,即关押在本司的监狱。a
(5)厂卫监。厂卫监是明朝厂卫特务系统特设的监狱,既是诏狱,也是法外监狱。明朝厂卫特务系统,一个是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另一个是锦衣卫,合称“厂卫”。厂卫由宦官和禁卫军组成,归属明朝皇帝直接控制。厂卫监的任务是侦缉奸盗,关押嫌疑犯。厂卫
监残害囚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酷刑致死,二是狱卒潜杀。
酷刑致死,是指厂卫监对待囚犯使用的酷刑,如五毒全刑等致囚犯不堪而死。厂卫监的酷刑有所谓“全刑”“重枷”“立枷”之制。全刑者曰械、镣、棍、拶、夹棍,五毒具备。至忠贤益为大枷,又设断脊、剁指、刺心之刑。行刑时呼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
不得。“重枷”,罪无轻重,皆决杖,永远戍边,或枷项发遣,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立枷”,又称“站笼”,就是令犯人套重枷昼直立,其枷重一百五十斤,更有重者至三百斤者,一经施用此刑,犯人无不死亡。厂卫监,还使用过多种非法刑具,如梃棍、夹棍、脑箍、竹签、嘴掌、背花、烙铁、灌鼻、钉指、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带根板、水铡杖、生树根、磨骨钉、寸寸紧等。
狱卒潜杀,是指在皇帝旨意或权监授意下,由厂卫监指挥 狱卒潜杀囚犯,潜杀前或将要杀之人先予隔离单独关押,然后或醉之以酒,或待其入睡后潜杀,如明代宰相解缙就是醉酒后被潜杀的。潜杀的手段很多,诸如沙囊压身法、铁钉贯耳法、锁头拉死法、十指堕落法等。潜杀后先在狱中停尸几天,然后才以苇席包裹尸体抬出,此时尸体无不虫蝇附体。自成祖以来,厂卫特务在厂卫狱中杀死之人,数不胜数。
地方监狱
明朝的地方行政管理实行省、府(州)、县体制。省设置都指挥使司负责军事,布政使司主管一省行政,按察使司掌管一省的监察和司法。按察使司下辖司狱司,守护监狱。府以纳粮多少为差分为上府、中府、下府三等,知府掌管一府之政事,下设的司狱司典监狱。州有直隶州、属州,长官为知州。县为最基层的地方政权,设知县一人,掌一县之政,包括学校、风化和公益、赋役、狱讼、治安。在明朝,省、府(州)、县都设监狱,掌狱人员有司狱、典史、吏目等。
军事监狱
在明朝最高军事机构是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地方最高军事指挥机构是都指挥使司。中央和地方军事机构都设有监狱,隶属五军都督府和兵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