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时期,根据行政区划的设置,地方监狱包括京县狱、州县狱两种。“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各地方县狱主要是收治地方辖区内的普通案犯。而地方监狱的管理官员,主要由地方的行政长官兼任。
京都地区直接关系着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更受到唐朝的重视。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府,“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中央百官犯罪,也常常系于京兆府,因此京府监狱实际上具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的双重性质。而当时的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四县为京县,“咸置狱”。京府、京县的监狱不仅由府尹、县令管辖,而且直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凡州县有狱”。关于狱吏队伍,京兆、河南等府及其所辖各县,以及各州都设典狱,各级人数不等。
此外在武则天做女皇帝后,狱讼大兴,酷吏盛行。《旧唐书·刑法志》的记载:“周兴、来俊臣等相次受制,推究大狱,乃于都城丽景门内别置推事使院,时人谓之‘新开狱’。俊臣又与侍御史侯思止、王宏义、郭霸、李敬仁、卫遂忠等招集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以陷良善,前后枉遭杀害者不可胜数。又造《告密罗织经》一卷,其意旨皆网罗前人,织成反状。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于瓮,以火围绕炙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其所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每有制书宽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罪,然后宣示。是时海内慑惧,道路以目。”《旧唐书·敬羽传》载,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后负重不起,抬不起身子而就地即闷死。
《文献通考》也记载:“大枷有定百脉、突地吼、死猪愁、求家破、反是实等名字,或以椽关手足以转之谓之凤凰晒翅,或以物绊其腰引枷向前,谓之驴驹拔撅,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调之仙人献果,或供立高木之上引枷尾向后,谓之玉女登梯,或倒悬石缒其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铁圈毂其首而加楔,至有脑裂骨髓出者。每得囚皆先陈其械具以示之。皆战流汗望风自诬。”或用泥(胶缠)耳、囊头、摺胁(折断肋骨)、签瓜、悬耳、卧邻秽溺、割害肢体、使罪囚糜烂狱中,可见之惨毒至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