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监狱警察职业德性与德行的二元解读返回总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监狱刑罚
监狱刑罚

监狱警察职业德性与德行的二元解读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 2021-07-29 16:48:51   浏览:417次  字号: [大] [中] [小]

       监狱警察作为刑罚执行和监狱管理的法定主体,肩负着执行刑罚和教育矫正罪犯的双重责任,其职业德性与德性的优良与否直接关系到行刑效果和罪犯矫正质量。提升监狱警察职业德性与德行,与当代行刑价值理念相适,是每位监狱警察应当理性思考并付诸实践的职业要求。

  一、德性与德行

  德性,道德品性,指人的自然至诚之性。可将德性理解为人的内在道德品性,是行为主体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道德价值取向等道德因素的一种内在综合。人通过对外在客体的正确认识、对道德律的敬重以及对道德律的内化,在自身道德价值取向的指导下,使自己的行为外在表现为理性,内在表现为德性。德行,意思就是道德之行为。德行是主体道德性的一个外在体现,是对人所具有的内在德性的一种反映。简单说,就是主体实施的行为具有道德属性,社会能根据社会整体道德规范对该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德性”是人的内在品质;而“德行”则是人的外在品行。德行要成为对德性的实践,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对活动规则的遵守,即对自己所处的社会角色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对职业规范的遵守。二是具有相应的德性,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借助自身的道德自觉性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三是内在利益的获得。道德之人对实施道德行为过程中的有益于自身内在修养的收获,不断促进行为者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从而进一步促使行为者用更高的道德标准与道德境界去实施道德行为。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明白,真正意义上的德行是对自身内在德性的直接和外在的自愿体现。而非自愿性的德行行为,是行为主体惧于道德规范等外界的约束,必须实施该行为,反映的并不是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性,而只是对道德规范的遵从及服从,一旦脱离了道德规范的约束环境,其行为就可能越过道德束缚,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由德性到德行,其自愿性与非愿性是德性主体真正德性的体现,如何巩固自愿性和改善非愿性的德性主体,是提升德行的着力点。

  二、监狱警察职业德性与德行的二元性

  监狱警察的职业德性是监狱警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行使警察权利时应当具备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其职业德行是监狱警察职业德性的外在行为体现。监狱警察行使法律赋予的刑罚执行权,一是实现国家统治意志,其职业德性体现为对国家、对党的职业情感和对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二是实现对罪犯的教育矫正,使其离监后重新回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其职业德性体现为对犯罪人人性发展的人道主义关怀和罪犯人格重新塑造的教育矫正的职责。因此,我们可以从监狱刑罚执行和罪犯教育矫正两个视角来分别诠释监狱警察的职业德性与德行。

  1、基于监狱执行刑罚的视角

  从监狱刑罚执行的视角,监狱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关运行中的机器,是实现国家统治意志的专政力量,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强制工具。为此,监狱警察必须对国家、对党无限忠诚,努力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要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警察训词”作为监狱警察队伍的建设目标。国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品性作出概况性的阐述,如,司法部司发通〔2011〕194 号发布的《监狱人民警察察职业道德准则》强调:“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教育为本安全为先/廉洁守纪敬业奉献”。

  2、基于罪犯教育矫正的视角

  从罪犯教育矫正的视角,监狱警察是重新塑造罪犯人格、矫正罪犯恶性、教导正确认知和指引正确行为的“人生导师”。在职业德性上要常怀仁爱怜悯之心,承认并尊重罪犯作为人的主体地位,遵守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伦理关系。在职业德行上应当对罪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关注罪犯人性的完善和发展,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体现出职业的人道性、关爱性,一切工作是为了服刑的罪犯在刑释后能后顺利回归社会,能够遵守罪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适应社会现实生活,不再重新犯罪。如果以教育矫正罪犯视角下职业德性来审视当下的现状,就不难发现,漠视人的价值和尊严,无视人的发展,“见物不见人”的现象似乎由来已久、司空见惯。甚至在极少数监狱警察眼里,罪犯“只不过是法官在其背上贴上一个刑法条文的活标本”,在监狱延续的一个符号,他们的区别仅在于外形(身高、相貌、年龄)和罪名的不同,罪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千差万别的人格特性、社会经历、价值观念、文化教养和主体需求往往被忽视甚至被抹杀。在一些监狱警察的道德理念中,罪犯就是罪人,就得无条件服从监狱警察的指令(监狱警察的绝对权利)、履行监狱警察安排的任务(罪犯的绝对义务),它反映的是对罪犯人文精神、人文关怀的缺乏,是对法定权利与义务的机械地、片面的认知。监狱警察持这种观念,在行刑活动中很难能够使罪犯产生向心力,更谈不上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矫正,彻底转变为社会所接纳的人,很有可能导致表面服从监狱警察的权威,内心却心存抵触,成为改造的“两面人”。

  由此也可以看出,从教育矫正罪犯的视角来培养监狱警察的德性及其德行的养成对于监狱行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紧迫性。

  首先,一切监狱行刑活动的开展都要以人为轴心,要求监狱警察在行刑中要承认罪犯是具有主体性的人,要培养、发展罪犯的主体性,最终使罪犯发挥主体性。其次,在监狱行刑过程中要尊重罪犯人格,关心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正视罪犯的合理诉求。再次,监狱行刑应致力于罪犯教育与发展,致力于罪犯人格得到矫正并健康发展,使罪犯通过监狱行刑的人文精神熏陶,成为一个身心健全的守法公民。总而言之,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教育矫正成理性的社会人,是监狱警察职业的法定任务,也是终极目标,是监狱职业德性和德行所要追求的更高层次。

  三、二者的关系

  基于监狱执行刑罚的视角与基于罪犯教育矫正的视角来解读监狱警察职业德性与德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看似矛盾冲突,其实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监狱警察要忠于国家、忠于党,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执行刑罚,另一方面要以科学分方法来教育矫正罪犯,使其成为守法公民,这正是监狱行刑这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监狱警察履行“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法定职责的价值体现。忠于国家、忠于党、忠于法律,公正执法,敬业爱岗,清正廉洁,是监狱警察职业德性的根基,是指导监狱警察行为的基础职业道德规范,它的强化和提升,有利于监狱警察在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履职尽责、积极工作,有利于激发教育矫正罪犯的工作热情,促使坚守安全底线、创新矫正方法,不断提升教育矫正的综合效能,力求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反之,它的弱化,就容易思想动摇、执法立场不坚定,甚至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

  科学教育矫正罪犯,实现犯罪人的顺利回归社会,是监狱警察职业德性与德行在其职业工作中的升华,是对“忠于国家、忠于党、忠于法律,公正执法,敬业爱岗,清正廉洁”的积极职业行动,体现了监狱警察教育矫正人的职业价值,进而激发监狱警察的职业感、荣誉感、成就感,促使更加敬业爱岗、公正文明执法,毫不懈怠地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使命,实现法律所维护的公平与正义。

相关链接 < 返回列表
  • 上一篇文章: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举办专题学习会
  • 下一篇文章:王琳:将平凡事做到极致的“大管家”
  • 热点新闻
      重庆市荣昌区纪委监委联合区妇联等单位开展“清风
      山西通报6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
      坚持正风反腐一起抓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推动兜牢食品安全底线
      原原本本学 融会贯通学 联系实际学
      严惩靠企吃企腐败问题
      下更大气力纠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
      清风拂沈水 廉韵长传续
      重庆多方位收集群众诉求
      浙江持续打好组合拳
      严查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九届中国廉政理论高端论坛”在京举
      严查变相公款游
      关龙逢
      皋陶
      贾谊的廉政思想
      下大气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持续提升基层执纪执法水平
    相关链接   · 新华网      · 人民网      · 中纪委      · 最高检      · 最高法      · 中国法学会      ·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   

    版权所有: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池晨旭 备案号: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编:100081,电话:010-66525588-2106 电子信箱:zgffclfz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