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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初心和使命(上)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 2021-07-29 16:46:36   浏览:366次  字号: [大] [中] [小]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的历史时刻,重温中国监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造罪犯工作的奋斗历程,回顾总结其成长、壮大的基本经验,把握历史规律,探索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道路,增强继续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回顾新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成功发展道路,是为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监狱工作彻底废除了为国民党统治时期服务的旧监狱制度,在全面总结解放区、根据地监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创立的改造罪犯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监狱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表明新中国监狱法规制度进入了一个有序规范的发展阶段。1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公布实施,监狱工作又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示要求,近几年又多次对监狱工作作出明确的指示批示,为新时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工作发展道路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红色苏区劳动感化制度的开创

  中共最早的司法行政机关是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对司法机关实行总的领导,掌管各地看守所和感化院(监狱)等事宜。1934年2月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梁柏台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临时检察长等职,是中国劳动改造教育感化制度创始人,被誉为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江西瑞金市壬田镇凤岗村,一座名为“壬田钟唐公裔祠”的祠堂是苏维埃劳动感化院旧址。

  1932年2月19日中央政府第7次常会上,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得到认可后由梁柏台起草《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经中央政府批准后于1932年8月10日颁布实施。《章程》有16条,对劳动感化院设立的条件、目的、隶属关系、内部设置机构和职能等方面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根据《章程》,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下的一个附属机构,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间后,不再违反苏维埃的法令,成为遵守法律,具有某种劳动技能,自食其力的新人。

  《章程》实施后,司法人民委员部先后在江西、福建和瑞金直属县等地办了5个劳动感化院,1934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明确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总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红色革命根据地的监狱坚持“改造犯罪人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始终注重对犯人的改造,促其悔过自新。

  二、以改造罪犯成为新人作为监狱工作的历史使命

  以改造人类、改造社会为历史使命的中国共产党人,历来十分重视罪犯改造工作。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领导下的监狱工作就走出了一条自力更生办监狱的成功之路,为新中国成立后监狱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新中国在接管旧监狱后,首先是对旧监狱进行清理改造。依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的规定为法律依据,总结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监所的实践经验,开创了新中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

  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我国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司法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关于犯人改造监管机关之设置、废止、合并及指导、监督事项”。根据这一规定,监管改造罪犯工作由司法部领导和管理,当时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均设监狱工作指导机构。根据1950年1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指示,中央政府司法部于1951年年初把监所和劳动改造机构移交给中央公安部领导和管理。1950年1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明确“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1950年11月公安部成立了三局四处(管教处),随后各大行政区,省(市)也相继建立了相应的监狱工作指导机构,领导骨干多是从公安部门和军队转业干部中抽调组成。

  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党和政府开展了剿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监狱押犯由1949年的6万余人,猛增到1951年的87万余人。当时,接管过来的旧监狱,条件极为恶劣,能够使用的很少,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又很困难,如何处置这些罪犯成为当时一个极为艰巨又极为紧迫的重大任务。根据党中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1951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作出了组织全国犯人进行劳动改造工作的决定。会议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对于管理体制、经费来源、武装看押、劳动项目等具体事项,也都做出了明确安排。我国大规模的罪犯改造工作至此开始。

  到1952年6月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时,仅一年多的时间里,投入劳动改造罪犯已占到在押犯总数的62%以上,开荒127万多亩,创建了千人以上的大型劳改农场56个,如东北的北安农场、北京的清河农场、湖北的沙洋农场、浙江的乔司农场等,百人以上的劳改工厂160个,有的也有相当的规模。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定,劳改生产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建筑等生产建设事业。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大行政区、省、专区市四级劳改生产管理委员会,集中组织领导劳改生产。政务院成立劳动生产管理委员会,薄一波副总理兼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国劳改生产工作。会议作出了罪犯管理教育、劳改队政治工作制度、劳改机关机构、监护武装等14条决议案,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奠定了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基础。

  通过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和严格的管理教育,绝大多数罪犯都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我国监狱曾成功地改造了清朝末代皇帝溥仪、日本战犯、国内战犯以及各种反革命犯和刑事犯。

  溥仪在1959年9月特赦释放后深有感触,写出了《我的前半生》一书,反省批判了自己的罪恶。溥仪在历史上两次当皇帝,两次被推翻,通过劳动改造,由战犯变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由皇帝变成新人,这在世界上震动很大,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当时很多外国朋友对此非常钦佩我国的劳动改造政策,称赞我国创造了人间奇迹。

  从1948年到1952年,我国先后逮捕了140名日本战犯,1950年,根据中苏两国达成的协议,苏联政府将969名在中国犯有战争罪行的日本战犯移交给我国政府。日本战犯通过劳动改造,反思了自己所犯罪行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深感悔恨,决心改恶从善。千余名日本战犯,除个别拒不悔改以外,其余全部被改造成为维护中日友好的骨干力量。1956年9月,首批被释放的战犯回日本后,成立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为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中日友好做了大量的工作。

  国内战犯主要包括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或伪蒙战犯。这些战犯长期受到反动教育,要把他们改造成为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的新人,任务十分艰巨。我国监狱工作人员在改造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劳动改造方针,给予这些战犯以人道主义待遇,进行长期、艰苦、细致的教育改造工作,促使他们逐步消除了恐惧与对抗情绪,同时也使他们深受感动,加速了改造进程,反思自己的罪行,终于转变了立场,得到了脱胎换骨的改造,自1975年3月,这些战犯全部被特赦或释放。

  电视剧《战犯》、《特赦1959》生动客观形象的反映了我党领导的监狱改造战犯的伟大奇迹。

  经过十几年改造罪犯的艰苦工作,先后改造了大批罪犯。到20世纪60年代,改造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各类罪犯任务基本完成。大批罪犯刑满释放后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坚守监狱工作方针,始终以改造人为宗旨

  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要求和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形势的变化要求,改造罪犯工作实际需要,我国监狱工作方针随之调整,但70年来,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成为社会有用之人的宗旨理念却一直没有变,监狱改造人的精神追求始终没有变。放眼新中国监狱工作发展历程,虽然时代在变,但一切为了人民的宗旨始终未变。

  为了确保惩罚与改造罪犯任务的顺利完成,我国监狱工作方针先后进行了4次调整。

  1.“三个为了”的监狱工作方针首次确立。新中国成立之初,新中国财政经济十分困难,接管过来的旧监狱破烂不堪,容量十分有限,监狱人满为患,罪犯吃、住都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1951年5月,根据党中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中央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定》明确指出:“大批应判处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犯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此事极为艰巨,又极为紧急,必须用全力迅速地加以解决”。至此,“三个为了”的监狱工作方针确立,为解决当时监狱工作问题指明了方向。全国用较短的时间,完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五级劳改机关管理体制的建立,较快的解决了监狱人满为患的困难,不少监狱、劳改队在经济上做到了自给自足,既减轻了国家负担,又解决了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并通过劳动全面有效的开展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为我国劳改事业创出了新路子,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民党监狱对犯人单纯施以惩罚和报复的做法,为以后劳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2.“两个结合”的监狱工作方针提出。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好转和人民民主政权的日益巩固,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已经显示出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1952年6月,在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的“政治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管教工作方针。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条例》共修改35稿,历时4年半,共9章77条,《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实施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强调对罪犯惩罚管制、强迫劳动生产和实施政治思想教育三者必须密切结合,不可偏废。

  实践证明,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在当时既防止和纠正了忽视对罪犯实施惩罚管制的错误倾向,又防止和纠正了忽视实施政治思想教育的错误倾向,大大加强了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工作。

  3.“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方针确定。自1955年下半年始至1966年年初,我国监狱工作在顺利发展的情况下,出现了某些“左”的倾向。少数劳改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改造,对罪犯搞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罪犯脱逃、死伤、闹监等问题较为严重,劳改工作的改造任务和生产任务之间出现了矛盾。劳改工作究竟以改造罪犯这个政治任务为主,还是以搞建设、赚钱的经济任务为主,必须进一步明确。针对这些问题,1956年5月,时任中央领导刘少奇同志指出,劳改工作的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1964年8月,党中央在批转公安部《关于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精神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的既定方针,即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从此,“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作为我国改造罪犯的工作方针,确定下来并沿用了很长时间。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强调指出:“现在,劳动改造对象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多数罪犯是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青年,是职工子弟,面对这个新情况,劳改工作更要强调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注重改造。”

  1982年2月公安部颁布《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共7章137条,第一次以法规形式规定犯人的权利义务,强调注重对犯人的改造。

  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正式确立,并沿用至今。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党和国家为了监狱工作能够适应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高度出发,总结监狱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宪法》、《监狱法》基本原则,遵循“改造人”根本任务,研究修改监狱工作方针。1994年12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1995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确定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从而取代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这一方针的基本精神是坚持监狱的刑罚执行职能,以对罪犯依法实施惩罚为前提,在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实现惩罚与改造的有机结合,加大对罪犯的改造力度。这一方针,把“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根本任务,突出改造工作。强化监狱职能,提高改造质量,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新的监狱工作方针,将“以改造人为宗旨”作为监狱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一个新的重大理论发展,要求监狱必须围绕“改造人”这一首要任务和最终目标开展工作,这既是多年来中国监狱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特征的体现。

  2019年4月,中央关于加强监狱工作意见的文件中,再次强调: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为新时代的改造罪犯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将劳改场所办成教育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

  毛泽东同志早在1960年10月接见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中,明确提出“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这一战略构思。为此,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即以办特殊学校为载体。大规模地把劳改场所办成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学校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有了更广泛的发展。这是中国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提高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

  1981年12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提出:“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学校。要设置教育机构,配备专职教员,增加教育的设备和经费,健全教学制度,进行系统的教育,犯人文化学习考试合格的,技术学习考工合格的,由劳改单位发给证书。”1982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强调:“劳改场所是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学校。它不是单纯的惩罚机关,也不是专搞生产的一般企业、事业单位。”

  1982年2月,公安部下达了《关于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明确规定,“组织罪犯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须始终如一地坚持下去,真正当做学校来办,对罪犯进行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应当以政治教育为重点,三者密切结合,不可偏废”。

  1982年10月,公安部劳改局肯定了山东潍坊劳改支队等劳改单位办特殊学校的做法。随后向全国发出通知,推广潍坊劳改支队办特殊学校的经验。劳改场所的办学工作,由此开始在全国各地试行。同年11月,公安部命名山东省潍坊劳改支队为山东省潍坊育新学校,成为全国第一所被命名的特殊学校。

  1983年,经中央决定,劳改工作由公安部移交给司法部管理。司法部加强了对劳改场所办特殊学校工作的指导,有计划,有步骤的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1985年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争取在三五年内基本上把全国劳改场所办成特殊学校。为落实这一要求,1985年6月11日,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首次将劳改场所的办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劳动部门的统一规划之中。

  1985年6月25日至28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劳改场所办特殊学校经验交流会,时任司法部部长邹瑜到会讲话,提出了办好特殊学校的要求。对办特殊学校这项工作,从宗旨到指导思想,从内容到形式,从办学标准到时间要求,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要求,对全国劳改单位的办学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指导思想明确,措施得力,办学工作发展很快,到1986年,全国被命名为特殊学校的劳改单位已达到214个。

  开展办学上等级活动。1987年4月,司法部在云南昆明召开了全国劳改单位办特殊学校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究部署进一步办好特殊学校,不断提高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办学质量,司法部于1989年12月制定印发《关于劳改场所特殊学校开展上等级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特殊学校等级分为部级优秀特殊学校和省级优秀特殊学校两等,并对等级标准、考核指标、方法和申报审批程序,奖励办法做了规范,各地相继产生一批办学成果显著的单位,被命名为省级优秀特殊学校。

  1992年1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劳改系统首批特殊学校命名大会,辽宁省瓦房店劳改支队、山东省第三监狱、河南省第一监狱三个单位被命名为部级优秀特殊学校。1993年2月,又有浙江省第一监狱等4个单位被命名为部级优秀特殊学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题词:“特殊学校,造就新人。”鼓舞了全国劳改场所的办特殊学校活动。1994年5月,司法部又批准11个劳改单位为部级优秀特殊学校。

  通过把劳改场所办成特殊学校,对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基本实现了系统化、规范化,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到2000年年底,全国已有96.37%的监狱办成了特殊学校。到2000年,全国监狱罪犯中累计有311.6万余人次获得各级文化结业、毕业证书,有317.2万余人次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证书,取得发明专利项目130个。一大批学有所成的刑释人员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特殊学校的持续开展,促使大多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把刑期变学期。不少人刑满释放回到社会后顺利就业。

  随着80年代中国的思想文化启蒙,以“罪犯权利保障”为表征的法治思想开始在监狱萌生。1992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配合国务院新闻办,以中国政府名义公开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昭示了中国罪犯改造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和法治文明。

  五、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为了加快监狱法制进程,司法部经过8年多的监狱立法起草、调研、修改、讨论、完善,完成了《监狱法》草案的提交。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共7章78条,这是继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颁布后,时隔40年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监狱法典,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全面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要求,贯彻《监狱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工作整体上水平、上台阶,1994年司法部提出了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战略目标。

  1994年1月,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同志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工作的目标是坚定不移、量力而行的逐步将中国监狱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会议讲话中强调指出:要深化监管改造工作改革,逐步建立法制完备、执法严明、管理文明、设施完善的现代化文明监狱。

  1995年2月司法部召开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会议对全面贯彻《监狱法》,推进依法治监作出了全面部署。司法部明确提出,“根据全面贯彻实施监狱法的要求,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和借鉴外国监狱制度的有关做法,统一标准、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逐步把我国监狱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体现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总体思路,并把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工作的战略目标,全面部署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任务。

  1995年9月,司法部制定下发《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指出: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创建的原则是: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重,更重视软件建设;注重实效;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实施;分层次创建。要求广泛发动,深入调研,制定规划,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在司法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指引下,全国监狱广泛开展了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评比活动,从1994年到21世纪初期,大批监狱建设成为部级或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

  1996年10月20日,司法部首批授予浙江省第一监狱、北京市监狱、山东省第一监狱、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河南省豫东监狱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称号。同年11月13日,司法部在北京市监狱举行首批现代化文明监狱命名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通报了全国监狱系统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1997年12月5日,司法部授予河北省沧州监狱等15所监狱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1999年10月10日,司法部授予山东省北墅监狱等13所监狱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在此期间,各地还建成一大批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和监区。这些先进单位的涌现,为监狱整体工作上水平做出了榜样,为提高改造质量做出了贡献。

  通过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全国大部分监狱步入了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管理模式中,大大推进了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进程。为全面加强监狱管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9年2月5日,在司法部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部党组充分肯定了几年来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果,提出今后创建工作要遵循坚持、总结、完善、提高的方针。司法部监狱局于1999年4月组成三个工作组,分别对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广西、湖南8个省区市的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调研。这次调研表明,通过创建活动推进了监狱工作的建设与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和提高。这次调查总结之后,司法部及时调整了创建活动的整体思路,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为今后继续开展创建活动指明了方向,使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逐步走向科学、规范的轨道,不断推动中国监狱工作的整体发展。(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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