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时期,监察制度发展了汉制,日臻完备,奠定了隋唐中央监察制度的基础。这一时期,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并创置了言谏机构。三国时期,魏、蜀、吴各自为政,均建立了中央监察制度。两晋的中央监察制度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御史弹劾对象的层次提高;东晋设置了门下省,奠定了隋唐时期以门下省主封驳制度的基础。
1. 监察制度概况
(1)曹魏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央监察系统大体沿袭汉代,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尚书左丞均可行使监察职责。东晋时期,中央监察权力逐渐集中于御史台。曹魏时期将监察制度的重心放在御史机构,最先设置的是御使中丞。御史中丞作为御史台的最高长官,下设治书执法、治书侍御史、侍御史和殿中侍御史四类属官。
建安初年曹操当权之际,在中央监察机构中设有一个特殊的监察官:校事,以加强对群下的伺察和纠举。校事之外,曹操还设置了刺奸之职,与校事同司察纠。黄初元年(220年),曹丕代汉称帝后,对御史机构做了进一步调整。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直接受皇帝控制、只对皇帝负责的中央监察机关,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与曹魏较为系统完备的中央监察体制相比,吴、蜀两国的监察制度显得较为简略。同曹魏一样,吴国御史台的最高长官也由御史中丞担任,亦谓中执法、左执法;御史台还设有侍御史、监农御史、督军御史等。蜀国的御史台情况缺乏史料记载。
(2)西晋时期。西晋时期,御史台属官发展为治书侍御史四人、侍御史九人、殿中侍御史四人。泰始四年(268 年),又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一人,此外,还有禁防御史、检校御史、监搜御史和督运御史诸多专项监察官吏。御史属官分工日益明确,表明御史的监察职能向纵深发展的趋势。
此外,尚书左丞也是中央监察官吏,隶属于尚书。尚书由丞相一职发展而来,因此尚书左丞的职责大体相当于汉朝丞相司直。两晋时期的尚书左丞已经不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职监察官吏,仅能于尚书台内部行使监察权力。南朝时,尚书左丞职权范围增大,可以弹劾百官。宋、齐两朝还出现过尚书左丞检举控告御史中丞的事,说明监察机构之间可以互相监督。a
2. 监察制度的作用
三国两晋统治者为防止僭越行为和其他威胁皇权的事件发生,不得不加强对世家大族的控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察的措施,如御史台脱离少府而为皇帝直接控制的独立机构、置御史执法、设殿中侍御史、重新提高司隶校尉的地位、设置校事官、重新修订地方监察六条等,这些措施无疑对加强监察是有利的,对世族势力的恶性膨胀也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特别是校事官的设置,尽管它有种种弊端,但作为皇帝监控臣僚的御用工具,使皇权得以控制世族的言行,对于巩固和加强皇权及统治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国两晋监察制度的强化,对于整顿吏治、防止官吏贪腐违法虽然起了一定作用,但若要统治集团内部——包括贵族、官僚和地方豪强都能遵守法纪,除制订专门对付官吏贪贿违法的条款外,还必须有一定机构和专职官吏来监督官吏执法、守法。因此,设立和强化监察机构、设置监察官吏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