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元年(1723 年)正月初一,雍正帝《谕按察司》曰:“迩来士大夫好云名实兼收。所谓名者,官爵也;所谓实者,货财也。习俗媮薄,朕甚悯焉。夫六廉之义,百司攸同。至纳贿出入,人罪于法尤重。”雍正帝告诫掌管一省司法大权的按察司不能收受贿赂,否则将严惩。雍正帝任用机敏练达、多谋善断的宰辅张廷玉建立制度完善的防范机制:一是完善制度。通过对全国的刑法、钱法、监察等制度的改革,对官场弊端建立预防措施,并把各项制度加以修正完善,建立了较为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以“铁牌定制”,广为宣示。二是严格执行制度。一方面广开言路,主张对官员的公开监督,认为“事无不可对人言”。另一方面秉公执法,对于贪官,一视同仁,决不姑息迁就。雍正二年(1724 年)二月初二,雍正帝在《谕八旗文武官员人等》里面提道:“国家察吏廉者奖,贪者惩,满与汉无二法也。”这道针对所有八旗官员所下的上谕,阐明了国家奖廉惩贪的政策,对满人与汉人一视同仁,这也表明了雍正帝对贪腐问题惩治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