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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时期的察举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10-13 15:17:27   浏览:1062次  字号: [大] [中] [小]

夏商时期,对人才的选拔实行“世卿世禄”制,只有王公贵族子弟才能世代为官。至两汉时期,统治者意识到要想使统治长久不衰,就需借助于贤能之士,广招贤才,为此,制定了一套自下而上的官吏选拔制度,即察举制。察举制始于汉高祖,形成于汉武帝,完善于东汉。

两汉时期察举的标准,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中说:“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察举制度科目繁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

1. 孝廉

孝廉即孝子廉吏,“孝以选民,廉以察吏”。于民则举“孝”,在吏则兴“廉”,孝廉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廉则为官之本,民之表率。据《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十二年,下诏,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至武帝时,也曾下诏:“‘公卿大夫,所使总方略,壹统类,广教化,美风俗也。夫本仁祖义,褒德禄贤,劝善刑暴,五帝三王所繇昌也。朕夙兴夜寐,嘉与宇内之士臻于斯路。故旅耆老,复孝敬,选豪俊,讲文学,稽参政事,祈进民心,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并行,厥有我师。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二千石官长纪纲人伦,将何以佐朕烛幽隐,劝元元,厉蒸庶,崇乡党之训哉?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有司奏议曰:‘古者,诸侯贡士,壹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乃加九锡;不贡士,壹则黜爵,再则黜地,三而黜爵地毕矣。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与闻国政而无益于民者斥,在上位而不能进贤者退,此所以劝善黜恶也。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因此,直到汉武帝后,孝廉才被正式确定为用人制度。

两汉时期各个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荐一定的人才。章帝时,“令郡国上明经者,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和帝时,“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并有蛮夷者亦举二人”。鉴于各郡国人口多少不同而名额相同造成的不公平,和帝采纳司徒丁鸿、司徒刘方的建议,实行按口率察举之法,即“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孝廉作为汉朝官吏的进身正途,为汉朝统治阶级选拔出了大量德才兼备的官吏,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 茂才

两汉重要的察举科目茂才本称“秀才”,因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名讳改为茂才。茂才始于汉武帝元封五年(前 106 年),“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踶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跅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将茂才比为千里马,可知朝廷对人才期望甚高。建武十二年(36 年),光武帝下诏,令“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三公、光禄、御史、州牧等岁举茂才各一人,从此,茂才成为仅次于孝廉的察举科目。

茂才作为东汉的一种选拔制度,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举荐,因为要求严格、任用严谨,所以尽管举荐者较多,但每年被察举的人数却很有限。东汉时每年只有二十人左右,人数还不到孝廉的十分之一。许多著名人物都出自茂才,如班彪、郑玄、孙权等。

3. 贤良方正和文学

贤良方正和文学也是汉朝察举中常设又受重视的科目。文帝、武帝诏举贤良方正,得举者晁错、董仲舒、公孙弘等皆称“举贤良文学”。据统计,两汉时期共诏举 36 次,时间上没有定制。

贤良方正多是“能直言极谏者”,目的是广开直言之路。文帝二年(前 178 年),汉文帝下诏云“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依照皇帝诏令的规定,由公卿诸侯王、郡守等高级官吏举荐,送至朝廷,皇帝亲自过问,表现特别优秀者,则授以官职。此后,两汉屡有诏举贤良方正之令。至武帝时,复诏举“贤良”,“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汉朝诏举贤良方正多在日月之食,冰雹虫害、瘟疫等自然灾害之后进行。依据天人感应说,汉朝统治者认为各种灾异都是上天对人世与统治者的谴告,灾异降临,就说明统治者有过,“灾由政出”,故而统治者必须做自我检讨,并下诏书求贤,征求意见,匡正过失,“消灾化异”。两汉时期此例较多,文帝二年(前 178 年),曾举诏“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灾以戒不治”。文帝十五年(前 165 年),又因为灾异再次举诏“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不逮”。

另外,两汉时期还有一些临时的选官方式,如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对于这些临时方式,国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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